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闭会期间提交书面意见也是职务行为

http://www.sina.com.cn  2010年07月26日16:01  新民晚报

  姚丽萍

  今年元月市十三届人大三次会议闭幕后,闭会期间代表书面意见迄今已增至58件,成为历年来最多。今天上午,市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20次会议举行,观察过去半年的代表履职状况,“58件现象”值得一提。

  一个基本的判断是:人大代表在闭会期间提交书面意见,也是一种职务行为。

  毋庸讳言,长久以来,不少人把人大代表当成“社会荣誉”,这实在是一种误读。依据《代表法》,人大代表是法定职务;人大代表履职也并非“参政议政”,而是要依法行使表决权和决定权。这当中,人大代表以书面意见的形式提出批评、意见和建议,就是执行代表职务,参与管理国家事务的一项重要工作。这份工作,不止限于一年一度的人代会期间,而是“365天全职”。

  就像做任何一种工作一样,要把人大代表这份工作做好,不容易。

  所谓“在其位,谋其政”——既是职务行为,就须有必备的能力和素质。人大代表的能力和素质体现到书面意见上,在于就一个具体问题,不仅要有提出问题、分析问题的眼光,还要有解决问题的思路。达到如此要求,没有深入的调查研究,几乎是不可能的。

  众所周知,在我国,人大代表多属兼职,每位代表承担双重乃至多重职责。如此制度设计,自有它的历史渊源,将来是否会发展为“专职人大代表”,另当别论。这里要说的是,当下做一名称职的人大代表,恪尽职守,自然要付出更多努力。事实上,那58件书面意见,不少都是人大代表利用假日完成了前期调研。“58件”由此成为一个新纪录,代表履职意识是否有进步,不言而喻。

  所谓“工欲善其事,必先利其器”——既是职务行为,能否有效履职,也就少不了必要的保障。

  为此,《代表法》已做出制度安排,代表的活动经费,也须依法列入本级财政预算。同时,地方人大也在为代表履职尝试技术支撑。今年,每位上海市人大代表都可以通过代表网在线提交书面意见,这种便捷自然有益于“即时履职”。

  但只有物质和技术保障,是不够的。激发履职积极性,更在于尊重人大代表的劳动。比如,3个月是答复书面意见的法定期限,但时间的起点究竟从何算起?实际操作是,从承办单位拿到书面意见那天算起。这当中就难免出问题——假如书面意见被“乱点鸳鸯谱”,等转到该到的人家,办理时间肯定要超过3个月。多年来,“如此误会”并非孤例。

  相信人大制度日益被人们所熟悉,这种失误率就越低,人大代表的履职积极性也就越高。这种乐观不是没有理由——前些年,人们热衷于“议案大王”、“书面意见大王”和“一号议案”和“一号书面意见”;如今,这些都成了“过去时”,就好比官员眼里不能再只有GDP——毕竟,全社会的法治素养在进步,如此大环境,对人大代表履职,就是一种利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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