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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讯(记者姚丽萍)弘扬见义勇为传统美德,保障社会综合治理效果需法定规范。今天上午记者从市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20次会议上了解到,《上海市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条例(草案)》提出:在本市设立见义勇为专项经费用于奖励和购买人身保险。
2002年市政府颁布《上海市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护办法》,通过市、区财政拨款、社会捐赠等筹集专项经费,购买见义勇为人员“无记名人身意外险”和奖励见义勇为先进分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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