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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刑判决,如何看待“被害人求情”

http://www.sina.com.cn  2010年07月26日20:06  兰州晨报

  就因为对“诈牌”的牌友发出逐客令,结果被对方捅伤致死,凶手潜逃近7年后落网。然而,这位受害人的家人,却在法庭上噙泪为凶手王志湖求情,并安抚其好好改造,王志湖当庭跪地叩谢、泣不成声。

  由于案情简单、适用法律清晰,王志湖致人死亡被判死缓的案件本身似乎议论空间有限,此案真正进入人们的视野,无疑在于被害人家属的真情之举。由此引发的问题在于,刑事案件中被害人家属向法庭提出有关量刑的建议是否于法有据,该量刑建议属于何种性质,又会对刑事司法实践产生什么样的影响?

  典型案例

  审判法庭上演人间真情

  现年34岁的王志湖,技校毕业后在兰炼二建安装公司当工人。2003年2月7日傍晚,王志湖随朋友一同前往被害人小张的租住屋喝酒、打牌。因其诈牌令小张不悦,双方发生口角继而厮打。而王志湖外出从烤肉摊拿起两把切肉刀返回,将小张捅伤致死。案发后,王志湖仓惶出逃,隐姓埋名辗转多地打工。今年1月,王志湖在广东落网。

  得知杀子凶手落网的消息后,小张家人渐已愈合的伤口又被撕开。强忍悲痛,他们平静地递交了刑事附带民事诉状,提出总计33万余元的民事赔偿请求,但自始至终都没有向办案机关提出一定要“以命抵命、严惩凶手”。

  5月27日,王志湖涉嫌故意伤害罪在兰州中院受审时当庭痛陈,在逃近7年,每日提心吊胆,惶惶不可终日,现在站在法庭反而安心了,并两次面向小张的家人深鞠躬,表示愿为小张父母养老送终。

  7月13日宣判后,小张的姑姑颇感惋惜地表示:“主要是不懂法,不然我们可以早早写一封请求书,请求不要判王志湖死刑。”当王志湖被押解出庭时,小张的姑姑走上前含泪对王志湖说:“我们见到你的母亲了,我们并不希望你获死刑。你要好好改造,争取重新做人。”王志湖当即泣不成声,跪倒在地。小张的父亲告诉记者,自己体会了白发人送黑发人的疼痛,现在把王志湖杀了又能怎样?如今,他已经受到法律的制裁。浪子回头金不换,就希望他能好好改造,争取早日释放。

  7月23日,主审该案的兰州中院刑一庭法官宋世明向记者介绍,王志湖犯罪缘于日常生活中的琐事纠纷,且是酒后激情犯罪,是典型的偶发性犯罪。他归案后,对案发经过和盘托出,其供述与本案现场的物证,以及证人证言能够相印证。结合本案具体情况看,事发时,被害人有殴打王志湖的行为,对案情的引发负有一定过错。提及民事调解时的情况,宋世明说,起初小张的姐姐态度十分坚决,称弟弟遇害后王志湖逃走,其家人却从未出面有赔情道歉之举,如今就是要法律为死去的弟弟和家人给一个说法。因王志湖家人赔偿能力有限,双方所提金额差异较大,没能达成和解。通过做思想工作,调解结束后王志湖的母亲倾尽所能,主动交付了2.5万元的经济损失,并两次前往张家登门谢罪。自始至终,双方都没有过激的言行。纵观全案案情,衡量王志湖的犯罪动机、手段等情节,以及引发的社会危害后果,最终,经审判委员会讨论,以王志湖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其家属也主动尽最大可能进行赔偿,应属赔偿较好为由,对王志湖酌定从轻处罚,认定他的犯罪情形尚不属于判处死刑立即执行的。

  当记者问及“假设”小张家人早早提交为王志湖求情的“请愿书”,能否影响审判结果,是否还有从轻处刑的可能时,宋世明法官明确表示“已经发生的法律事实,不存在假设的可能”。

  本报记者 郭玉红

  典型案例

  主持人:本报记者 郭玉红

  嘉宾: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一庭庭长 张四恩

  甘肃政法学院法学院诉讼法学教师 祁亚平

  北京齐致律师事务所兰州分所律师 康小林

  主持人:为被告人“请愿求轻判”的情形在刑事案件的庭审现场屡见不鲜,但通常都是被告方所提,而作为被害人家属,不仅求情还嘱托被告人认真服刑的实属罕见。那么,他们恳请法官不要判处死刑的量刑建议是否有法律依据?

  张四恩:一般意义上的量刑建议权,是指公诉人依照法律所享有的在庭审中向法官提出量刑建议的权利。检察机关的量刑建议权是国家意志的体现,属于公诉权的内在组成部分。然而,目前,我们似乎过多强调“对国家公权侵害的恢复”属性,而忽视被害人及其亲属实现正义的一面。事实上,作为刑事犯罪的受害者,被害人及其亲属对犯罪所造成的损害有最深刻的感受,与案件处理结果有着直接的利害关系,他们对刑事诉讼的参与权,对被告人的犯罪行为提出量刑建议,具有天然的正当性。从这个意义上说,被害人及其亲属提出的量刑建议,应该得到法庭的尊重。

  司法实践中,在法庭辩论阶段,法院往往也让控辩双方以及被害人就量刑事实、情节和刑罚适用上,充分发表意见。尤其在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更多地赋予被害人家属发表处理意见的发言权,使其诉讼权利得到充分实现,同时从精神上安抚了被害方受伤的心灵,缓释对被告人的仇恨。但这种建议仅为法官的最终裁判提供参考,对裁判并无约束力,并不妨碍法官运用自己的能力、知识和经验正确适用刑罚。

  康小林:被害人亲属的量刑建议,并不仅仅只是个人意愿的体现。根据《刑事诉讼法》、《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相关规定,检察院审查案件时,应当听取被害人的意见。同时,刑法第61条规定:“对于犯罪分子决定刑罚的时候,应当根据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本法的有关规定判处。”可见,听取被害方的意见是检察机关审查起诉的必经程序。从审判机关角度看,被害方意见并不是主要的量刑依据,仅是法律规定的酌定从轻情节。对于其建议是否被采纳,被害方并无控制能力。

  主持人:被害人亲属发表的“量刑请求”,在量刑中该处于怎样的地位?

  祁亚平:我本人反对被害人量刑建议这一提法,原因是被害人身份比较特殊,在现代公诉案件中,似乎将其诉讼地位证人化更合理一些。在本案中,被害人超出常理提出为被告人求情,但是大多数案件被害人都不是这样的。如果我们称之为被害人求情,问题似乎更好解决。被害人求情在死刑适用中,尤其是死缓与死刑立即执行之间的意义,是比较明显的。当然,应当个案判断,不能作为“一刀切”制度加以推广。作为“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主要内容,改变“杀人偿命”的传统思维,进行适当的死刑克制,被害人求情作为不判处死刑的酌定情节,具有相应意义。

  张四恩:虽然被害人亲属的宽恕可以成为量刑的酌定情节,但它在量刑中所起的作用,是受到限制的。因为决定刑罚轻重的主要因素,应该是犯罪的事实、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在个案判断时,首先应当注意案发原因,看被害人是否有过错,以及过错的程度、与案件矛盾激化的责任。强调一点,因婚姻家庭、邻里矛盾、日常琐事引发的激情杀人案件,死刑适用必须慎重。其次,看案发后被告人是否真诚和解。像在本案中那样要注意的是被告人赔偿的“诚意”,而不仅仅是赔偿的数额。

  主持人:在法庭上,常见的是众人共同“联名上书请愿”,那么法院在审判时又如何看待这些“请愿”行为呢?

  张四恩:应当说,这些行为可能是民意的反映,对于法官来说,兼听则明、偏听则暗。考虑到我国的国情,法院有时的确在定罪量刑时会考虑民意,以期达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但“联名信”未必都是真民意,如果是有人为了某种目的去组织、煽动,签名者的意见受到个人利益的“浮云遮蔽”,在不知真相的情况下就凭“感情”签名呼吁,就有是非不分的“嫌疑”。对于这样的伪民意,必须经过法庭查实后,才能作为证据使用,即使作为证据使用,该证据所证明的事实只能作为一种酌定的情节来考虑。

  祁亚平:也就是说,被害人求情在量刑上是作为国家刑罚权的宽恕这一视角出现的。其本身的合理性除了上述被害人地位等原因外,主要还包括刑罚的轻刑化潮流以及我国死刑案件判处过多这一背景。可杀可不杀的坚决不杀,这才会有利于案件矛盾的真正解决。

  主持人:如何避免人们对“花钱赎罪”的担忧?

  康小林:首先,“花钱赎罪”的表述存在误区。法律规定,自首和悔罪都可以作为从轻或减轻量刑的情节,被告是否赔偿原告,并取得原告的谅解,在定罪量刑时可以作为量刑酌定情节的综合因素加以考虑。特别是在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鼓励被告人或其近亲属主动地赔偿受害者一方,并将其在民事部分的积极表现,作为酌定从轻情节纳入刑事审判的量刑环节。但是并不是将赔偿作为唯一考量因素,在王志湖案中,小张家人依法可以获得的民事赔偿是24万余元,王志湖家人主动赔付2.5万元后再无力代赔。这一情节之所以可视为王志湖悔罪态度良好,是因为真诚悔罪并尽力赔偿,在一定程度上修复了被破坏的社会秩序。

  张四恩:提一个我们审判过的案例,出狱才两个月就劫杀夜归女被判死刑的杨帆(本报于3月29日报道),受审前,其家人就提出民事和解的意愿,并将17万元交付法院,以求对杨帆从轻量刑。但杨帆在该案中的犯罪情节极为恶劣,后果极其严重,又是累犯,虽然被害人的家属也表达了请求从轻判处的意见,但法院在综合考量案情后,认为不足以对其从轻处罚,依然判处其死刑。3月26日判决生效,除去应向被害人家属赔偿的2.2万余元,法院已将其余款项退还给其家人。

  祁亚平:公众出现这种担忧可以理解,我认为可能的防范方法有两个:第一是规范法官量刑行为,要求法官必须在判决中说明裁判理由;第二是对可能出现的裁判不公加以适当的救济程序设置。比如说上级法院的“法律审”(区别于事实审)和检察院抗诉。最高检《量刑指导意见》中就有对该问题的解决途径,不过它是行政文件所以并未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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