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路径导航栏
跳转到正文内容

“村组证明”是否撤销,下月见分晓

http://www.sina.com.cn  2010年07月27日01:46  红网-潇湘晨报

  本报记者龙源 长沙报道

  结婚30多年,“上门女婿”王继春因为“男不入女户”的传统观念,无法落户到长沙;而“出嫁女”李顺成尽管户口未迁出,也无法享受本地村民待遇,原因是“结婚了就不是当地人”。(详见本报昨日A05版)。

  村干部村民自治赋予了决定权

  昨日,记者获悉,针对“农村户口落户需经乡镇村组开具证明”的规定,李顺成向长沙市法制办递交了对文件的合法性审查申请,而湘潭大学法学博导欧爱民教授同样对此提出质疑。目前,长沙市法制办正在就文件进行合法性审查备案,预计将在下月中旬作出裁定。

  昨日,记者联系上天心区大托镇新路村一名姓高的村干部。对方表示,对于国家颁布的落户政策,村上并非不知情;但在实际操作中,还得符合农村实际,这也是村民自治赋予的权利。

  “村里土地有限,如果随意扩容,利益怎么分配?”这位村干部认为,男方娶亲让女方入户,女方结婚则嫁出去,这才会形成一种平衡,农村这种做法非常普遍。

  针对“村民自治”的说法,湘潭大学法学院教授、法学博导欧爱民提出了反驳意见。依照我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二条规定:“村民委员会办理本村的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调解民间纠纷,协助维护社会治安,向人民政府反映村民的意见、要求和提出建议。”他认为,村民自治的范围仅限于村组的公共事业和公益事业等,而夫妻投靠落户属于国家户籍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村组无权决定。

  法学博导“村组证明”缺乏法律、法规依据

  昨日,欧爱民告诉记者,针对夫妻投靠落户所设定的需要提供“乡镇村组同意落户证明意见”的条件,他已向法制部门提出申请,撤销长沙市公安局《关于进一步放宽城乡落户政策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

  欧爱民表示,《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9条规定:“登记结婚后,根据男女双方约定,女方可以成为男方家庭的成员,男方可以成为女方家庭的成员。”

  “根据此条文,男方有权利到女方落户,女方有权利到男方落户。”欧爱民说,我国现行有关户籍迁移的法律、法规、规章,没有对夫妻投靠落户设定需要提供“乡镇村组同意落户证明意见”的条件。

  欧爱民认为,长沙市公安局制定的《通知》第二部分,要求夫妻投靠落户提供“乡镇村组同意落户证明意见”的规定,缺乏法律的依据,违背了《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婚姻法》的立法精神,侵犯了公民的婚姻自由。

  多方对规定提出合法性审查

  今年7月1日,当事人李顺成、陈国保来到长沙市法制办,递交《规范性文件审查申请书》,对长沙市公安局的《通知》提出合法性审查申请;7月8日,欧爱民和自己的学生也向长沙市法制办邮寄了申请书。

  昨日上午,长沙市法制办一位工作人员告诉记者,法制办会听取双方意见,在30天之内向申请人作出答复,遇到特殊情况会延长到45天之内。如此算来,此规定是否会被撤销,结果将在8月中旬以前揭晓,如果撤销了此文件的规定,在农村适用了多年的“男不入女户”规则将被打破。

新浪简介About Sina广告服务联系我们招聘信息网站律师SINA English会员注册产品答疑┊Copyright © 1996-2010 SINA Corporation, All Rights Reserved

新浪公司 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