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运用矛盾分析方法有效化解社会矛盾

  社会矛盾化解是三项重点工作之一,如何正确认识社会矛盾,是一个需要首先解决的问题,也是决定化解矛盾效果的前提和基础。笔者认为,运用矛盾分析的相关哲学观点去认识社会矛盾的本质,对检察机关有效化解社会矛盾大有裨益。

  一、矛盾的普遍性原理启示我们社会矛盾的化解是一项长期工作。检察机关要认识到社会矛盾的普遍性,将化解社会矛盾作为一项长期工作来抓,时时抓,事事抓。在办理案件过程中,认真开展释法说理、法制宣传、心理疏导等工作,积极引导和帮助当事人化解积怨,加强对犯罪嫌疑人认罪服法教育,修复被犯罪行为破坏的社会关系,使执法办案、法律监督的过程变成化解矛盾、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的过程。

  二、矛盾的特殊性原理启示我们社会矛盾的化解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矛盾的特殊性启示检察机关在化解社会矛盾时,必须对具体情况进行具体分析。要把握不同社会矛盾的特点,全面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根据案件特点,依法适当从宽处理,不能简单结案了事,而是要立足矛盾化解,立足社会和谐稳定,做到案结事了。在化解成型社会矛盾的同时,重点关注社会矛盾的萌芽阶段、初始阶段,结合检察工作,定期对社会稳定形势进行分析、研判和排查,及时发现并依法妥善处置可能影响社会稳定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切实把不稳定因素消除在萌芽状态。

  三、矛盾的主要方面与次要方面的辩证关系启示化解社会矛盾要善于抓住矛盾的本质和主流。要抓住矛盾的本质和主流,促进社会矛盾化解。检察机关在行使检察职能,作出不批捕、不起诉等决定之前,要在方向和大局上把握住社会矛盾,对犯罪嫌疑人认罪悔过、赔礼道歉、积极赔偿损失并得到被害人谅解或者双方达成和解并切实履行,社会危害性不大的,可以依法不予逮捕或者不起诉。对犯罪情节轻微、主观恶性小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依法适用不批捕、不起诉。犯罪是社会矛盾的集中体现,反映在检察工作中,就是捕与不捕,诉与不诉等方面的矛盾,如果引发犯罪的社会矛盾主要方面符合不捕不诉的条件,则决定不捕不诉的因素占据主流,可以决定不捕不诉。但也必须考虑矛盾次要方面的因素,克服和处理好次要方面的矛盾,消除隐患,防止因执法不当引发新的矛盾,促进社会矛盾的圆满解决。

  (作者为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检察院检察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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