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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口:破解民行检察监督五大难题

  本报讯(记者李轩甫 通讯员郭艳华 刘玫)海南省海口市检察院与海口市中级法院日前会签了《关于加强民事行政(执行)案件法律监督工作协调配合的若干意见》(下称《意见》),就民事行政检察监督工作加强沟通协调,共同维护司法权威和社会公平正义达成共识。据悉,这是海南建省以来检、法两部门签订的第一份关于加强民行检察监督工作协调配合的规范性文件。

  《意见》共分6部分32条,详细规定了检、法两部门在阅卷、抗诉、提出检察建议、执行监督、民事督促起诉和定期沟通等方面协调配合的工作方式、程序和内容。

  《意见》首先解决了阅卷难的问题。明确了检察人员只需凭单位介绍信、阅卷函和工作证即可阅卷,简化了以往需经主管院长批准的手续,并规定如审判卷宗尚未归档,法院应在收到检察院阅卷函后五日内将审判卷宗归档,并在归档后三日内通知检察院到档案室查阅、复印,较大地提高了办案效率。其次是解决了抗诉案件审限、审级等具体问题。规定对检察院民事行政抗诉案件,法院裁定再审的期限为30天;抗诉案件的审级应当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八条的规定,如该案经过原审法院再审或者经过原审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的,应当由接受抗诉的法院或者由其指令原审法院同级的其他法院再审。三是解决了检察建议的适用问题。《意见》明确规定法院收到检察院的检察建议后,由立案庭进行复查,并规定在三个月内复查完毕,使检察建议的监督效力得到了保障。四是解决了检法之间民事督促起诉工作的协调配合问题。《意见》规定法院对民事督促起诉案件依法及时审理,并对裁判文书送达检察院的时限进行了规定,有力地促进了检察院对民事督促起诉案件的跟踪监督。五是建立了信息通报、工作协调制度,解决了检、法两部门沟通协调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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