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廉政专家解读反贪办案“五个调整”

  高检院反贪总局负责人日前在全国检察机关查办和预防职务犯罪工作会议上指出,为了适应新的形势要求,反贪办案工作要在办案重点和主攻方向上作出调整——

  □在犯罪主体上,要加大查办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犯罪,特别是发生在领导机关和领导干部中的贪污贿赂犯罪力度;

  □在犯罪性质上,要加大查办权钱交易的贿赂犯罪力度,在坚决惩治受贿犯罪的同时,切实加大打击行贿犯罪力度,有力遏制贿赂犯罪的发展蔓延;

  □在犯罪行为手段上,要加大查办利用人事权、司法权、行政审批权、行政执法权等公权力谋取私利的贪污贿赂犯罪力度;

  □在犯罪危害后果上,要加大查办群体性事件和重大责任事故背后的贪污贿赂犯罪力度,揭开腐败黑幕,化解社会矛盾,维护社会稳定;

  □在发案领域上,要加大查办发生在工程建设、房地产开发、土地管理和矿产资源开发、国有资产管理经营、金融、司法等重点领域贪污贿赂犯罪力度,深入开展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和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

  1 严查领导干部贪污贿赂犯罪,是当前权力架构所决定的

  进入7月,一批高官腐败案件有了新的进展——

  7日,重庆市司法局原局长文强被执行死刑。同一天,公安部原部长助理郑少东受贿案在陕西省西安市中级法院开庭审理。

  7月14日,浙江省委原常委、省纪委原书记王华元受贿、巨额财产来源不明案在山东省枣庄市中级法院开庭审理。

  7月23日,广东省政协原主席陈绍基被以受贿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同一天,公安部经侦局原副局长相怀珠被以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没收个人财产100万元。

  据有关方面统计,2005年至2009年,检察机关查处的省部级官员达32人之多。有分析人士指出,多名问题高官连续落马表明中国的反腐力度在持续加大。

  7月24日,中国人民大学公共政策研究院反腐败与廉政政策研究中心主任毛昭晖教授在接受本报记者采访时说:“在我国现行体制下,领导机关和领导干部在勤政廉政方面是否能做好表率,起着牵一发而动全身的作用。党和国家的各级领导机关承担着领导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的重任,领导机关与领导干部一旦出现问题,党和政府的公信力将大大被削弱,政令贯彻、制度执行将出现梗阻。因此,‘加大查办发生在领导机关和领导干部中的贪污贿赂犯罪力度’,是当前权力架构、政治体制和腐败态势所决定的。严查当前重点人群腐败,必将有助于防范腐败的滋生和扩散。”

  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化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国有企业因改革改制而数量在减少。东北师范大学廉政研究中心教授柏维春认为,检察机关加大查办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犯罪力度,表明检察机关对新形势下职务犯罪主体的变化已有了明确的认识。

  2 双管齐下,缩小行贿方与受贿方之间的意愿差

  贿赂犯罪的本质特征就是权钱交易,对社会造成的影响和产生的危害极为恶劣。因此,加大对此类犯罪的打击力度是民心所向。但是,在现实中,打击受贿和行贿存在极不对称的现象,有相当多的行贿者没有受到应有的惩罚。

  福建省周宁县原县委书记林龙飞因犯受贿罪和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被判处死刑,但向他行贿的71人中仅有13人被判刑。

  甘肃省兰州市原市长张玉舜因受贿落马,他在受审时发出了这样的反问:“(受贿的)领导干部全部按受贿罪判刑了,可没有一个行贿的老板被判刑,难道只有受贿,没有行贿?行贿人的行为难道就不是犯罪吗?他们的行为就不用追究了吗?”

  毛昭晖教授说:“‘重受贿轻行贿’的策略也许有助于惩治受贿者,但却永远无法根治腐败顽疾,因为行贿人的意愿并不会因受贿人的落马而降低。因此,‘加大打击行贿犯罪力度,有力遏制贿赂犯罪的发展蔓延’的案件查办思路,充分体现了党的十七届四中全会提出的‘发挥案件惩戒功能和治本功能’的战略安排。加大对行贿者的打击力度,能够起到预防腐败之功效。如果真正做到‘双管齐下’,即在惩治受贿犯罪的同时,切实加大打击行贿犯罪力度,将缩小行贿方与受贿方之间的意愿差,消除行贿方的行贿动力,进而减少贿赂犯罪。”

  “行贿犯罪直接侵害国家工作人员职务行为的廉洁性。当前,行贿的方式花样翻新,从直接送钱送物到非物质性贿赂,无所不用。只有严厉打击行贿者,才能铲除受贿犯罪产生的温床,减少受贿犯罪的发案率。”柏维春教授说。

  3 人事权、司法权、行政审批权、行政执法权是公权力核心

  在所有的贪污贿赂型职务犯罪案件的起诉书和判决中,都有这样几个字——“利用职务便利”。利用职务便利是贪污贿赂犯罪的典型特征。职务便利中的人事权、司法权、行政执法权和行政审批权则是公权力的代表性权力,利用这些公权力谋取私利,造成的社会影响非常恶劣。

  重庆市司法局原局长文强曾说过:“收钱是享受权力。”对这句话,办案人员这样理解,“其实文强并不真在乎收了多少钱,他是在收钱过程中享受到了权力带来的愉快”。因此,“他记不得多少人给了他钱,但谁没给他钱,他一定记得住”!为什么要记住“没给他钱”的人?因为在他看来,不给他钱,就是对他拥有的权力的大不敬,是对他权力的挑战。

  毛昭晖教授认为,利用公权力谋取私利的贪污贿赂犯罪,实质上是权力异化的外在表现,不管是人事权、司法权,还是行政审批权、行政执法权,其异化的机理是相同的。第一,权力的本位主体与行使主体的分离,权力异化为权力行使者的私人工具。第二,权力的抽象性与互补性的对立。在公共管理活动中,抽象权力被分割为一个个具体权力,而具体的权力之间具有互补性。第三,权力的公益性与行使主体私利性的矛盾。作为行使主体的自然人,导致权力的人格化,进而产生腐败动机和腐败行为。而人事权、司法权、行政审批权、行政执法权是公权力中最为核心的权力,故其滥用的概率也就最大,因而加大对此类权力滥用的查处力度,甚为必要。

  近年来,群体性事件频发,重大责任事故也层出不穷。从司法实践看,群体性事件和重大责任事故背后往往存在失职渎职案件,也隐藏着贪污贿赂案件。这些案件不仅给国家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给人民群众生命财产造成重大损害,也极易引发和激化社会矛盾,影响社会稳定。

  4 几乎每起群体性事件和重大责任事故中都有腐败的影子

  “几乎在每一起群体性事件和重大责任事故中都有腐败的影子。以群体性事件和重大责任事故为突破口,加大查处贪污贿赂犯罪力度,无疑是得民心之举。”柏维春教授表示,检察机关严肃查办群体性事件、重大责任事故背后的贪污贿赂行为,把反腐查案工作与社会矛盾化解工作有机结合起来,不仅有助于推动吏治的清明,也有利于化解社会矛盾,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毛昭晖教授则认为,如何防范群体性事件和重大责任事故的发生,直接关系到政府的公信力。群体性事件和重大责任事故与贪污贿赂案件往往具有因果关联性:一方面,通过查办贪污贿赂案件,有助于发现引发群体性事件和重大责任事故的诱因和苗头,预防群体性事件和重大责任事故的发生。另一方面,通过对群体性事件和重大责任事故成因分析和责任认定,有助于发现案件线索,防范以轻问责代替重刑罚,逃避法律的制裁。故此,加大查办群体性事件和重大责任事故背后的贪污贿赂犯罪的力度,是巩固党的执政地位,构建和谐社会,提升政府公信力的重要途径。

  5 领导干部插手工程建设领域的案件最为典型

  工程建设在我国经济社会发展全局中占有举足轻重的地位,不仅直接关系到经济平稳较快发展,而且广泛涉及民生领域。由于资金投入量大,利益关系错综复杂,是滋生腐败的重点部位。据重庆市检察院统计,2009年9月至今年3月,该市检察机关查办各类工程建设领域贪污贿赂案件102件,涉案金额2000余万元,有72名国家公务人员涉案。

  5月20日,在国新办的新闻发布会上,中央治理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工作领导小组公布了20件典型案件,平均每个案件涉及金额550余万元,涉及地(厅)级官员57人。中央治理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主任郝明金说:“目前最为典型的就是领导干部违反规定,插手干预工程建设领域的案件。”除此以外,形形色色的商业贿赂“潜规则”,是滋生贪污、受贿等腐败行为的“温床”。

  毛昭晖教授说:“工程建设、房地产开发、土地管理和矿产资源开发、国有资产管理经营、金融、司法等领域大多与群众的切身利益密切相关,因此加大查办发生在这些领域的商业贿赂案件,对于建立公平的市场竞争秩序意义重大。”

  柏维春教授也认为,检察机关重点查办这些领域的贪污贿赂犯罪案件,有利于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保障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

  “高检院反贪总局科学地研判腐败的发案规律、主要特点、关键领域、案件主体、形式手段、危害后果,对反贪工作主攻方向和重点进行的调整,必将指导反贪办案工作达到一个新的高度。”柏维春最后如是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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