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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层实践:创优比创新更重要

  在检察实践中,我们通常理解的创新创优,其实是创新和创优两个既独立又统一的概念组合。创新和创优是两个各自具有独立价值的概念,应当明确界定各自的内涵和外延,只有准确理解,方能正确运用,方能理性、有效、有序地推进检察工作可持续发展。

  通常意义上的创新,一般是指理论创新、工作创新、制度创新、体制机制创新。理论创新一般停留在应然层面,相对于基层检察实践实然状态,关联度较小,且理论创新到实践的创新还需要转换。制度创新、体制创新是一个系统工程,应当是自上而下的,有组织、有部署、有计划地推进,如人民监督员制度,讯问职务犯罪嫌疑人同步录音录像制度等。所以,从基层检察实践的层面考量,更多的应是工作创新、工作机制创新等具有可操作性和执行性的变化、更新,更多的应是按照上级的统一部署,抓好贯彻落实,更多的应是注重法律监督职能的实际效果,夯实基层基础。

  在基层检察实践中,创优比创新更重要。创新有边际,但创优无止境。创新应严格遵循宪法和法律规定行使检察职权,而检察实践尤其是基层检察实践,应当在法律和高检院有关规定的框架内,按照“三个效果”相统一的要求,更加侧重在创优上下功夫、做文章。

  创优更符合可持续发展的要求,更契合基层检察实践发展的需求,更符合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检察制度的发展方向和路径。突破前人,超越前人,这是历史发展的基本规律,固然值得鼓励,但是,如何突破,如何超越?是一味地否定前人,另起炉灶,还是在前人的基础上发展超越,这是应该深思熟虑的大问题。张章宝的“一融合”、“二转变”、“三部曲”、“四准则”、“五字法”、“六坚持”、“七一样”的“一二三四五六七”工作模式,正是他作为一名基层检察人,在29年基层检察工作实践和15年控申岗位砥砺中,把法律法规和乡规民约、民风民俗相结合,日复一日,点点滴滴提炼、积累、总结、升华出来的;正是他“立检为公、执法为民”,在做实、做深、做精、做细的基础上,在平凡中超越平凡,才做出了新意,实现了“创优创新”。在他的工作模式中,我们应更多地看到他创优的一面,而不能放大其创新的一面。

  现在确实有少数人,受不恰当的政绩观的影响,喜欢标新立异,追求眼球效应。这种现象,可谓大到社会变革、发展模式,小至一个单位甚至一个人的潜意识里,都以不同的方式存在着。这种政绩观的异化的结果,就正如在城市建设中我们常常见到的各种设施拆了建、建了拆,树木花草移了栽、栽了移,道路被开膛破肚,挖了填、填了挖,十分不可取。在检察实践中,则表现为混同创新、创优,将创新创优同质化;或忽视创优,片面追求创新等现象,导致创优变味跑题。

  应当明确,检察创新的基础是移植和突破,首先要界定创优和创新的关系,两者不可混同。所谓创新,就是以新思维、新举措为特征的更新、改变和创造。创新的来源,应当主要是来自相关学科、其他领域研究和实践的概念移植,但是移植时,尤其要结合检察工作的规律和实践,把握检察工作发展的路径和方向,是要深入研究创新机制的理论支撑和价值认同,研究要深之又深,实践要慎之又慎。创优比创新更重要,在检察工作的很多领域,并不存在创新的问题。没有创优做基础,一切创新活动不过是无源之水、无本之木,缺乏提升、飞跃的源头和根基,只有结合创优工作实现进一步提升,才能准确找到创新发展的突破口,也才能赋予创新在服务检察事业可持续发展中的价值。所以,在基层检察实践中,要着力创优,慎重创新。

  (作者为江苏省常州市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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