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路径导航栏
跳转到正文内容

有手机、养宠物不再是低保门槛

http://www.sina.com.cn  2010年07月27日02:35  郑州晚报

  用手机、养宠物等行为不会成为本市生活困难人员申请低保补助的限制标准,前提是手机价格不贵、宠物的品种不名贵。同时,为鼓励就业和诚信,本市将会建立城市低保“渐退”机制,对申报“退保”者,将会继续发放3个月低保金。晚报记者 裴蕾 实习生 柴琳琳

  哪些人不能享受低保?

  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享受城市低保待遇;已经享受城市低保待遇的,应予取消:

  1.不按规定程序申请审批、相关证明材料提供不全、不如实申报家庭收入或弄虚作假的。

  2.拒绝接受低保工作人员入户核实家庭财产和家庭收入的。

  3.家庭成员自费(不含社会各界或亲戚朋友资助)安排子女借读、择校就读、进入私立学校就读的。

  4.家庭成员中有出国工作(包括劳务输出)、学习、经商的。

  5.从郑州市以外地区迁入郑州市,未满3年的。

  6.有高额价值收藏、买卖股票或其他投资行为的;有高于城市低保标准馈赠、礼金支出的;平时穿戴具有较高经济价值首饰的;经常出入餐饮、娱乐场所消费的。

  7.拥有机动车辆(不含残疾人代步车)的。

  8.近半年内购买高档(单件价值在1500元以上)家用电器等非生活必需品、近两年内非拆迁原因购买商品房、近一年内装修现有住宅的;拥有一定经济价值、可租赁的闲置住房的。

  9.因赌博、吸毒、嫖娼等违法行为造成生活困难尚未改正的,或因其他违法行为正处于被司法机关处罚期间的,违法人员本人不能享受城市低保待遇。

  10.申请人的法定赡养人、抚(扶)养人有赡养、抚(扶)养能力,但未依法履行赡养、抚(扶)养义务的。

  11.符合就业条件无正当理由半年内连续两次拒绝有关部门介绍就业或技能培训的,无正当理由拒不参加公益性劳动的。

  12.按规定不能享受城市低保待遇的其他情形。

  解读:“如果持有价值几百元的手机或者饲养价位较低的小猫、小狗等宠物,并不能说明当事人的生活条件已经超出低保标准。”市民政局低保处处长张宏杰说。

  认定家庭收入到哪里开证明?

  规定:认定家庭实际收入的有效证明为:

  1.在职职工的收入证明,由所在单位认定其收入并出具证明。

  2.下岗、失业、退休人员实发的生活费、失业保险金、养老金、退休金,由县级劳动保障部门或社会保险机构认定其收入并出具证明。

  3.从事个体经营的人员,由市场管理部门认定其收入并出具证明。

  4.从事修鞋、缝纫、废品收购、家政服务、保洁、保绿以及公益性劳动等灵活就业人员的收入证明,由街道(乡、镇)民政部门或其他管理机构认定其收入并出具证明。

  上述单位出具的收入证明,须加盖单位公章方才有效。

  解读:以往,本市居民在申请低保时,需要开具的家庭收入证明,如果没有工作单位的,都在社区开。今后,没有工作单位的人员,不用到社区了,而是由相应单位来开取。

  如何申请低保?

  规定:申请人对社区核查家庭收入有异议的,可直接向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县级民政部门提出。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或县级民政部门应当自接到异议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核查完毕,情况属实的应及时予以纠正。核查结果应及时书面反馈申请人。

  解读:以往,低保申请人员如果在社区申请时遭遇到了拒绝,往往就不知到哪儿再去申请了。

  “而今后执行的这个新规定,就是让低保申请人员在社区申请不到时,可以到街道办事处,乃至县级民政部门去提出,尽可能让符合条件的人都能享受到城市低保救助。”张宏杰表示。

  城市低保退出有奖?

  规定:建立城市低保“渐退”机制,对积极就业并及时申报退出城市低保的家庭,从家庭收入已达到或超过当地低保标准下月起,管理审批机关按照其原来享受的城市低保补助水平,续发3个月低保金。

  解读:“这是一个新政策,”张宏杰表示,以往低保对象在退保的时候,往往是从下月就不再发低保金了。而此次规定,续发3个月低保金,最终的目的就是为了鼓励就业和诚信。

  我市提高的低保金下月底补差到位

  □晚报记者 裴蕾 通讯员 杜海庆

  本报曾刊登关于郑州提高低保和医疗救助标准的消息,从今年1月1日起,我市市区低保标准从每人每月285元提高至300元。不少读者打电话询问提高的低保金何时到账,对此,记者采访了郑州市民政局低保处。

  此次提高标准之后,金水区、上街区、中牟县、巩义市和新郑市已经将提高的差额补发到位,其他县(市)区也将于8月底前将差额补差到位。

新浪简介About Sina广告服务联系我们招聘信息网站律师SINA English会员注册产品答疑┊Copyright © 1996-2010 SINA Corporation, All Rights Reserved

新浪公司 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