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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房也须承担消防责任

http://www.sina.com.cn  2010年07月27日02:58  扬子晚报

  本报讯 消防通道被另作它用,这在生活中经常见到,一旦发生火灾,后果不堪设想。然而在检查时却发现,圈占消防通道的不是房主本人,而是租房子的人。由于责任不清,双方互相推诿,往往很难彻底解决问题。昨天,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在审议《江苏省消防条例(修订草案)》(以下简称《条例(修订草案)》)时,省人大内务司法委员会明确提出,要针对这个问题在《条例(修订草案)》中增加条款。

  《条例(修订草案)》中第十一条规定,共用人不得圈占共用的建筑消防设施、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和消防车通道,或者妨碍他人使用。而目前,小区里出租房屋的现象越来越多。记者在采访时发现,出租方和承租方约定的条款中,几乎鲜有涉及消防安全责任的。然而,一旦发生事故,双方责任往往纠缠不清。特别是多人租住同一房屋的情况下,这样的矛盾就更加突出。省人大内务司法委员会在调查后发现,相比较房主自住的那些房子,出租屋的消防安全隐患更加严重。因此,他们建议在《条例(修订草案)》中要增加条款,对出租方与承租方的消防责任予以明确。(戚庆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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