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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个名叫“建造费”就唔系物业维修基金?

http://www.sina.com.cn  2010年07月27日04:11  大洋网-广州日报

  本报讯 (记者刘艺明)物管公司主动提出要“撤场”,并将电梯维修基金等转交给业委会,可是对一笔26万元的款项,物管公司声称是“建造费”,一直拒绝不肯归还,双方为此对簿公堂。业委会在一审被判败诉后,在二审过程中提出了一份至关重要的证据,近日,佛山中院二审作出改判,认定所谓的“建造费”,其实就是物业维修基金,该笔款项属于运通大厦全体业主所有。

  物管撤场不愿交26万元

  运通大厦位于禅城唐园东三街,开发商于1995年取得预售商品房许可证,并选定佛山市通宝骏业服务有限公司(下称通宝公司)为大厦提供物业管理服务。

  2007年8月,通宝公司决定“撤场”,向业委会申请,终止对大厦的物管服务。通宝公司还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对2002年11月至2007年8月期间运通大厦建造费及电梯维修基金的接受及收支结余状况进行审计。

  审计结束后,物管公司分别将电梯维修基金和电梯补偿费结余移交给业委会,但是,对于2005年8月29日由开发商之一——市运通房地产物业投资有限公司汇入的建造费261390元,至2007年8月账面结余262083.73元这笔款项,通宝公司却不愿移交。

  业委会认为,这笔建造费就是住宅维修基金,多次与物管公司交涉无果后,将其告上法庭。禅城区法院一审法院驳回了业委会的诉讼请求。

  物管曾承诺负责维修基金

  业委会不服提起了上诉。二审期间,业委会提交了一份至关重要的新证据。

  该证据显示,运通大厦是由市运通房地产物业投资有限公司与佛山彩色显像管公司共同投资建设的,由于后者拖欠市财政局的借款,2000年3月,经佛山仲裁委员会裁定,佛山彩色显像管公司将大厦12至19层住宅及配套单车房连同附楼应分得的权益一并以物抵债给市财政局。2003年2月,市财政局将大厦附楼45%的权益转给市运通房地产物业投资有限公司,在双方签订的协议上显示,后者负责大厦全部物业管理前期的费用及物业管理维修基金。

  改判:判定为维修基金

  佛山中院审理后认为,证据充分证实这笔款项名为建造费,实为运通大厦的物业维修基金。

  佛山中院近日对该案作出终审判决,改判物管公司向运通大厦业委会移交物业维修基金即“建造费”262083.73元及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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