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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处级副职以上干部是规范重点

http://www.sina.com.cn  2010年07月27日04:45  舜网-济南时报

  据新华社北京7月26日电 《关于对配偶子女均已移居国(境)外的国家工作人员加强管理的暂行规定》已由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颁布施行。日前,中央纪委、中央组织部负责同志回答了记者提问。

  关于这部法规的背景,两部委负责人表示,改革开放以来,一些国家工作人员的配偶子女移居国(境)外。这些国家工作人员中的绝大多数能够遵守法律和纪律,尽职尽责。但是,也有极少数人在这种情况下出现了一些问题,如:有的人“身在国内心在外”,通过为配偶子女移居的国家谋取利益而获得私利;有的人由于配偶子女均已移居国(境)外,非法敛财时更加肆无忌惮;有的人将大量非法财产逐步转移出境,一遇合适机会便抽身外逃。这些虽然只是个别现象,但是给党和国家利益带来严重危害。针对上述情况,党的十七届四中全会明确提出,“加强对配偶子女均已移居国(境)外的公职人员管理”,中央决定颁布《暂行规定》。

  关于《暂行规定》适用于哪些人员,两部委负责人表示,由于现行法律法规没有明确什么是“公职人员”,我们结合《刑法》等相关法律进行了研究,认为可以将公职人员理解为国家工作人员。因此,将适用对象表述为:配偶子女均已移居国(境)外的国家工作人员。

  由于十七届四中全会没有就适用人员的级别范围作出限制,因此,《暂行规定》应当适用于所有国家工作人员。同时,考虑到县处级副职以上领导干部掌握更多的公共资源,一旦出现问题,给国家造成的损失也更大,因此,《暂行规定》将县处级副职以上领导干部作为规范重点,并在相关条款中作了强调。

  鉴于一些案件反映出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国有企业(含国有金融企业)中的工作人员,在配偶子女均已移居国(境)外的情况下,也需要加强管理,但这些人员绝大多数不是国家工作人员,因此,规定这些单位参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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