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新华社北京7月26日电 卫生部26日公布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用盐碘含量(征求意见稿)》,拟将食盐中碘含量的上限降低。此前,我国对食盐中的碘含量进行过3次调整。
此次公布的标准将代替GB14880-1994《食品营养强化剂使用卫生标准》第1号修改单中食盐中碘的使用规定。
与GB14880-1994《食品营养强化剂使用卫生标准》第1号修改单相比,这次的标准主要有以下变化:规定了我国目前使用碘酸钾作为碘强化剂;将食盐碘强化量为20mg/kg-60mg/kg修改为食用盐中碘含量的平均水平(以碘元素计)为20mg/kg-30mg/kg;提出了各地根据人群实际碘营养水平,选定适合本地的食用盐碘含量平均水平;提出了食用盐中碘含量的允许范围为碘含量平均水平±30%。
征求意见稿的编制说明中指出,目前食盐中碘含量偏高,尽管全国水平处于可接受水平,但河南等5个省区处于过量水平,山东等16个省市区处于大于适宜量水平,因此有下调余地。
编制说明中还明确,碘过量可使甲亢的危险性提高;可使隐性的甲状腺自身免疫性疾病转变为显性疾病;长期碘过量可使甲减或亚甲减患病的危险性提高。
该标准的主要研制人认为,把食用盐中碘含量的平均水平改为20至30mg/kg,这一范围可供各省选择的平均水平有多种,即使是严重碘缺乏的西部地区,如选用30mg/kg,碘的摄入量也是足够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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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食盐中碘含量大于适宜量水平
卫生部公布的《食用盐碘含量(征求意见稿)》编制说明中称,2005的全国碘营养监测结果为:碘盐中碘含量在用户水平为30.8mg/kg;儿童尿碘水平为246g/L;合格碘盐食用率90.2%。经过对尿碘分析发现:
尿碘<100g/L的有2个省区(海南与西藏);
尿碘在100-200g/L的有9个省市区(黑龙江、上海、浙江、福建、广东、甘肃、青海、新疆和新疆建设兵团);
尿碘在200-300g/L的有16个省市区(北京、天津、河北、山西、内蒙古、辽宁、吉林、江苏、江西、山东、湖南、重庆、四川、贵州、陕西、宁夏);
尿碘>300g/L的有5个省区(安徽、河南、湖北、广西、云南)。
卫生部表示,食盐中碘含量5个省处于过量水平,16个省市处于大于适宜量水平,因此有下调余地,但不宜大幅度下调,而是小幅度下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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