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敢私搭乱建 自己掏钱拆

http://www.sina.com.cn  2010年07月27日04:48  大河网-大河报

  核心提示

  尽管政府部门多次严查,但“城中村”私搭乱建现象依然严重。究其“症结”,关键在于对城中村的规划、建设管理存在法律上的“盲点”。

  昨日,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上,提交大会审议的《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草案)》[以下简称《办法(草案)》],填补了城中村私搭乱建管理上的法律空白。此外,备受城市居民关注的“地下空间开发”、城乡规划频繁修改等问题,也在《办法(草案)》中得以体现。

  □记者 王倩 实习生 张晴 文

  记者 陈晓东 图

  城中村楼房“疯长”

  血案频发

  2006年7月7日,郑州市金水区黑朱庄,一栋由房主擅自从2层加盖至7层的民房发生坍塌,造成4死3伤。这起曾经轰动一时的事件,是“城中村”私搭乱建的典型恶果。

  近几年,虽然政府相关部门对城中村私搭乱建的禁令频出、“严打”之声不绝,但私自盖房、接房的现象依然屡见不鲜。记者随意到郑州市的几个城中村走访,发现私自加高房屋建危房、不采取任何安全防护措施施工的现象比比皆是。在纬二路东段的城中村里,一名居民坦言:“大家都忙着加盖楼房,多挣房屋租赁费,还能在城中村改造时多得拆迁费。”

  城中村私搭乱建,酿造了不少血案:郑州市司家庄一名女性租房者被一幢正在兴建的七层楼房上的坠物砸死;大岗刘村一名工人在施工盖房时从六楼摔下当场死亡;吴家庄一临街工地吊机上飞落的砖块当场砸死一路人……

  然而,血的教训和一而再、再而三下发的紧急通知,都没能刹住城中村的私搭乱建风。城中村私搭乱建缘何如此猖獗?最根本的“症结”在于对城中村的规划、建设管理存在法律漏洞及空白。

  敢私搭乱建 强行拆除还得自掏腰包

  集体土地建设如何规划管理?

  昨日,省人大法制委员会副主任王四川对《办法(草案)》的修订情况作了说明。他说,在基层调研中,有人提出,城中村无序建设的问题比较复杂。按规定,城市规划区内的土地性质应当为国有土地。但是,因诸种原因,我省“城中村”的土地多数仍然是集体土地。对于在城市规划区内的集体土地上的建设活动如何规划管理,现行法规并没有明确规定。因此,建议对城中村如何实施规划管理,在什么情况下可以建房或不可以建房,以及建房的面积、规模等作出明确规定。

  省人大法制委员会对这些问题认真研究后,在《办法(草案)》中增加了条款。即:在城市、镇总体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范围内,已纳入近期(五年)建设或改造计划的集体所有土地上,不得新建、扩建建筑物。未纳入近期建设或改造计划,确需进行企业、公益事业、公共服务设施、住宅建设的,必须依法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其中,村民住宅建设,应当严格控制建筑高度、建筑层数和建筑面积,其具体标准由省人民政府制定。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进行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无条件自行拆除,其费用自负。

  违章建筑拆除难,咋办?

  王四川说,调研中,一些市、县有人提出,违反城乡规划的行为查处难,违章建筑拆除难等问题普遍存在。

  为此,法制委员会在《办法(草案)》中也增加相应规定。即: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作出责令限期拆除、限期改正的决定后,当事人逾期不拆除或者逾期不改正的,应当自逾期之日起15日内向本级城市、县人民政府报告。城市、县人民政府应自收到报告之日起60日内,组织有关部门强制拆除或代为改正,强制拆除或代为改正的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

  城市地下空间开发 规划应先行

  “停车位太贵了!买得起车,买不起停车位。”这是目前许多小区业主最为头疼的问题。一个五六平方米的地下车库或停车位,卖到几万甚至十几万元,下手晚了还有可能买不到。平均每平方米达到2万元,超过了房价数倍。

  停车位的紧俏,无疑成了普通群众关注城市地下空间开发的一个重要理由。王四川说,在审议《办法(草案)》时,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合理开发、利用城市地下空间,提高城市空间的利用效率,已经成为一些城市特别是大中城市建设的重要内容。

  《办法(草案)》中增加了两条内容。即:“组织编制城市总体规划,应当根据城市发展的需要,编制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规划。”

  对于地下空间的开发和利用,则规定为:“在符合城市规划、保证公共安全、留足地面避难场所的前提下,优先满足防灾减灾、人民防空、地下交通、地下管网等基础设施的需要。开发利用地下空间,应当符合有关规划和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确定的规划条件,依法办理建设项目选址、建设用地和建设工程的规划审批手续。与地面建设工程一并开发利用地下空间的,应与地面建设工程一并办理规划审批手续;独立开发利用地下空间的,单独办理规划审批手续。”

  修改规划限定条件更“苛刻”

  有规划却不按照规划执行,规划便形同虚设。王四川说,调研中,一些单位提出,城乡规划法规定,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不得在城乡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范围以外作出规划许可。但在实际工作中,交通、水利、电力等线性工程在非规划区建设的情况非常普遍。这些工程往往超出城乡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范围,况且这些建设项目对沿线周围生态环境和群众生活都造成了不良影响。

  《办法(草案)》规定:城乡规划中交通、水利、电力、燃气、通信、给排水等专项规划,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共同编制。各类专项规划之间应当衔接。修改城乡规划,必须履行以下程序:一、组织专家对修改的必要性和可行性进行论证;二、在本地主要媒体上公示或采取其他形式征求利害关系人的意见,必要时组织听证;三、依法提出修改建议并附论证、公示等相关材料,报原审批机关审查同意;四、经同级人大常委会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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