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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成本”加大

http://www.sina.com.cn  2010年07月27日04:48  大河网-大河报

  □记者 王倩 实习生 张晴

  本报讯 昨日,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召开,《河南省安全生产条例(修订草案)》[以下简称《条例(草案)》]再次提请审议。与上次相比,《条例(草案)》中,加大了对5种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

  1.增加了一条处罚内容:规定作业场所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规定的工作环境和条件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作业,或者予以关闭。

  2.增加了一条处罚内容: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擅自进行生产、经营、储存活动的,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对被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期间擅自进行生产经营的违法行为,加大了处罚力度,即: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10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违法所得不足10万元的,单处或并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予以关闭,并依法吊销有关证照;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增加了一条关于“安全生产中介机构出具虚假证明”的处罚。即:安全生产中介机构出具虚假证明,构成犯罪的,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条件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单处或并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与生产经营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并撤销其相应资质。

  5.对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部门的工作人员的违法行为处罚,作了进一步细化规范。增加了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承担法律责任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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