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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出新规盯紧“裸官”

http://www.sina.com.cn  2010年07月27日04:48  大河网-大河报

  《关于对配偶子女均已移居国(境)外的国家工作人员加强管理的暂行规定》要求:

  办理公共事务涉及配偶子女移居国家和地区的,如存在利益冲突应自行回避

  县处级副职以上领导因私出国或往来港澳台地区须征求相关单位意见

  核/心/提/示

  “裸官”指配偶和子女非因工作需要均在国(境)外定居或加入外国国籍或取得国(境)外永久居留权的公职人员。2010年2月22日,监察部网站发布《国家预防腐败局2010年工作要点》,监管“裸官”首次作为预防腐败局工作重点被提出。2010年4月23日,中共中央政治局审议了关于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规定和关于对配偶子女均已移居国(境)外的国家工作人员加强管理的暂行规定。中央地方频出新规限“裸官”,凸显前移反腐关口、强化权力监督之深意。

  中办国办印发

  《暂行规定》

  对“裸官”

  加强管理

  据新华社北京7月25日电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日前印发了《关于对配偶子女均已移居国(境)外的国家工作人员加强管理的暂行规定》,并发出通知,要求各地区各部门认真贯彻执行。

  《暂行规定》分别对适用范围、适用人员配偶子女移居国(境)外情况报告、任职岗位规范、办理公共事务回避、办理因私出国护照和往来港澳台地区的通行证件、申请因私出国(境)或者移居国(境)外等事项及其出入境证照的管理、违规行为处理等问题作出了明确规定。

  《暂行规定》适用于配偶子女均已移居国(境)外的国家工作人员,但经组织批准引进的海外高层次人才、国家特需高级科技人才和通过其他途径回国的海外高层次人才除外。规定适用人员要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向组织(人事)部门书面报告配偶子女移居国(境)外的有关情况,在有关情况发生变化时也要及时报告。规定适用人员办理的公共事务,涉及其配偶子女移居国家和地区的,应当向本单位主管部门主动说明情况;存在利益冲突的,应当自行回避,或者由主管部门责成其回避。

  《暂行规定》适用人员办理因私出国护照和往来港澳台地区的通行证件、申请因私出国(境)或者移居国(境)外等事项,及其出入境证照的管理等问题,应当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县处级副职以上领导干部办理或者申请上述事项,由有关部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征求相关单位意见后处理。选拔任用规定适用人员,应当在考察时全面了解规定涉及的相关情况。

  《暂行规定》明确提出,规定适用人员违反规定,应当视情节轻重,采取批评教育、组织处理、追究纪律责任和法律责任等方式予以处理。

  《暂行规定》授权各有关主管部门根据规定精神制定实施办法或者具体规定。

  《暂行规定》是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和十七届四中全会精神、推进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的重要举措,是回应社会关切、促进国家工作人员廉洁自律的制度创新。

  县处级副职以上干部是规范重点

  中纪委、中组部负责同志细说《暂行规定》

  据新华社北京7月26日电 日前,中央纪委、中央组织部负责同志接受了记者采访,就《关于对配偶子女均已移居国(境)外的国家工作人员加强管理的暂行规定》的有关情况,回答了记者提问。

  问:近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颁布了《暂行规定》,请介绍一下出台这部法规的背景情况。

  答:改革开放以来,随着对外交流的日益频繁和扩大,我国一些公民获得外国国籍,或者获得国(境)外永久居留权、长期居留许可〔以下简称移居国(境)外〕的情况越来越多。一些国家工作人员的家庭也存在这种情况,他们的配偶子女均已移居国(境)外。这些国家工作人员中的绝大多数能够遵守法律和纪律,安心工作,尽职尽责。但是,也有极少数人在这种情况下出现了一些问题,如:有的人“身在国内心在外”,通过为配偶子女移居的国家谋取利益而获得私利;有的人由于配偶子女均已移居国(境)外,非法敛财时更加肆无忌惮;有的人将大量非法财产逐步转移出境,一遇合适机会便抽身外逃。这些虽然只是个别现象,但是给党和国家利益带来严重危害,广大干部群众对此反映强烈。针对上述情况,党的十七届四中全会明确提出,“加强对配偶子女均已移居国(境)外的公职人员管理”。为使这项要求落到实处,中央决定颁布《暂行规定》。

  问:请简要谈一谈颁布《暂行规定》的过程。

  答:2009年9月,中央纪委会同中央组织部成立起草工作小组,在认真学习、深刻领会中央精神和深入调研论证的基础上,数易其稿,形成了《暂行规定》送审稿。12月24日,中央纪委书记办公会议审议并原则同意送审稿,要求在一定范围内进一步征求意见。随后,将修改后的征求意见稿送中央组织部征求意见,中央组织部部务会议于2010年1月19日审议并原则同意。同时,送外交部等11个单位,北京等14个省(区、市)征求党委(党组)主要负责同志的意见。2月1日,中央纪委常委会议审议并原则同意。3月16日,中央党建工作领导小组审议并原则同意。3月19日,将修改后的送审稿呈送中央政治局常委征求意见。4月23日,中央政治局会议审议通过。

  问:请介绍一下《暂行规定》的主要内容。

  答:《暂行规定》共12条,约1000字,主要包括以下几方面内容:一是明确了适用范围,对配偶子女均已移居国(境)外的具体情形作了界定。二是为了解《暂行规定》适用人员配偶子女移居国(境)外的有关情况,规定了报告制度。三是为保守国家秘密、防止利益冲突,对《暂行规定》适用人员的任职岗位调整、办理公共事务时的回避等问题作了规定。四是对《暂行规定》适用人员办理因私出国护照和往来港澳台地区的通行证件、申请因私出国(境)或者移居国(境)外等事项及其出入境证照的管理等问题作出了原则性规定。五是明确选拔任用《暂行规定》适用人员,应当在考察时全面了解本规定涉及的相关情况。

  问:《暂行规定》适用于哪些人员?

  答:党的十七届四中全会提出,“加强对配偶子女均已移居国(境)外的公职人员管理”。由于现行法律法规没有明确什么是“公职人员”,我们结合《刑法》等相关法律进行了研究,认为可以将公职人员理解为国家工作人

  员。因此,将适用对象表述为:配偶子女均已移居国(境)外的国家工作人员。这样规定:一是《刑法》对国家工作人员的范围作了明确界定,适用时不会发生歧义。二是现行出国(境)方面的法律已经对国家工作人员提出了一些特殊要求,如:《国籍法》第十二条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和现役军人,不得退出中国国籍”。使用“国家工作人员”的表述,能够使《暂行规定》与相关法律保持衔接。

  由于十七届四中全会的这一要求没有就适用人员的级别范围作出限制,因此,《暂行规定》应当适用于所有国家工作人员。同时,考虑到县处级副职以上领导干部掌握更多的公共资源,一旦出现问题,给国家造成的损失也更大。因此,《暂行规定》将县处级副职以上领导干部作为规范重点,并在相关条款中作了强调。

  鉴于一些案件反映出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国有企业(含国有金融企业)中的工作人员,在配偶子女均已移居国(境)外的情况下,也需要加强管理,但这些人员绝大多数不是国家工作人员,因此,规定这些单位参照本规定执行。

  问:《暂行规定》颁布实施后,会不会影响海外高层次人才回国的热情?

  答:《暂行规定》的适用对象是配偶子女均已移居国(境)外的国家工作人员。同时,考虑到引进的海外高层次人才的情况比较复杂,不仅有经组织批准引进的海外高层次人才,还有国家特需高级科技人才和非经组织批准自行回国的海外高层次人才,因此,《暂行规定》作了除外规定,即经组织批准引进的海外高层次人才、国家特需高级科技人才和通过其他途径回国的海外高层次人才不适用本规定。这说明,党的政策是鼓励这些海外高层次人才回国发展、报效祖国的,因此,不会影响他们回国的热情。

  问:请谈谈对学习贯彻《暂行规定》有什么要求?

  答:要进一步加强对国家工作人员的教育,提高国家工作人员的思想认识,同时要注意消除他们的顾虑,使之主动接受监督,严格按照《暂行规定》的要求办事。

  要进一步加强制度建设,把《暂行规定》的要求融入对国家工作人员的日常管理之中。有关部门要根据《暂行规定》的授权,将其要求予以细化,进一步明确相关规定的具体内容、操作程序等。

  要加强监督检查,使《暂行规定》真正落到实处。各级党委、政府要把贯彻落实《暂行规定》作为当前的一项重要任务,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各级纪检监察机关、组织人事部门及相关部门要切实履行职责,认真组织实施,加强对领导干部的管理和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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