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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场难还原赔偿遇难题

  荆楚网消息 (楚天都市报) (记者白雨 实习生崔玉龙)男子因交通事故成植物人,事发现场又无目击证人,交警无法确定双方责任。近日,樊城区法院判决此案,但双方均不服提出上诉。

  法院查明,去年2月5日晚7时许,许某无证驾驶无号牌三轮摩托车行至牛首牛黑公路时,三轮摩托车发生侧翻,与阮某的自行车发生接触。许某下车,见其车厢侧面压着阮某的自行车,即扶起摩托车驶离现场。

  警方赶到后,阮某被送往医院,诊断为重型颅脑损伤,成为植物人,构成4级伤残。

  阮妻向法院诉称,阮某被许某驾驶的三轮摩托车撞成重伤,要求许某承担全部事故责任。

  许某辩称,他行至事故地点时,阮某及自行车已倒在地上,为躲避该车及人,他驾驶的三轮摩托车才失去平衡翻倒,并没有撞到阮某。

  法院认为,事发时没有目击证人,但阮某的损伤与许某的摩托车和阮某的自行车发生接触有一定的因果关系。许某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同时阮某骑自行车在道路左侧行驶,违反交通规则,也是造成本次事故的原因之一。

  法院判决阮的医疗费、伤残赔偿金等共计19万元,由许某承担12万元,剩余的7万元损失,双方各承担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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