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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制重组无偿划转房屋土地

http://www.sina.com.cn  2010年07月27日06:36  深圳晚报

  【按】近期,有纳税人咨询企业重组、营业税起征点等热点问题,深圳市地税局咨询中心就此进行详细解答,敬请关注。

  宝安区郑小姐来电咨询:个人成立了一家个人独资企业,现在将个人与其个人独资企业之间房屋权属无偿划转,请问是否不征收契税?如不征要办理哪些相关事项?

  地税局黄小姐回答:《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自然人与其个人独资企业或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之间土地房屋权属划转有关契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42号)规定,根据财税2003184号第七条,“企业改制重组过程中,同一投资主体内部所属企业之间土地、房屋权属的无偿划转,不征收契税”。自然人与其个人独资企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之间土地、房屋权属的无偿划转属于同一投资主体内部土地、房屋权属的无偿划转,可以比照上述规定不征收契税。

  个人房屋权属过户涉及契税不征税事项,申请人须先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开具的不征(免征)税证明,凭此证明前往深圳市房地产权登记中心办理房地产过户的事项。申请开具的不征(免征)税证明需提交以下资料:

  (1)《纳税人减免税(费)申请表》

  (2)申请书

  (3)身份证原件、复印件

  (4)企业资料原件、复印件

  (5)公司划转文件原件、复印件。

  福田区刘小姐来电咨询:深圳的营业税起征点按期纳税的为月营业额5000元,按次纳税的为每次(日)营业额100元,问此起征点是否适用于个人独资企业、个人合伙企业?

  地税局黄小姐回答:《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三条规定营业税起征点,是指纳税人营业额合计达到起征点。营业税起征点的适用范围限于个人。另细则第九条规定“条例第一条所称个人,是指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因此,虽然个人独资企业、个人合伙企业缴纳个人所得税,不缴纳企业所得税,但并不属于营业税暂行条例及其细则所说的个人,故营业税起征点不适用于个人独资企业和个人合伙企业。

  罗湖区林小姐来电咨询:房地产开发企业的开发产品已办理入伙手续,由于种种原因未办理完工备案手续且未办理会计决算手续,请问此种情况是否也需视为已完工进行开发产品计税成本的结转?

  地税局方小姐回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产品完工条件确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201号)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建造、开发的开发产品,无论工程质量是否通过验收合格,或是否办理完工(竣工)备案手续以及会计决算手续,当企业开始办理开发产品交付手续(包括入住手续)、或已开始实际投入使用时,为开发产品开始投入使用,应视为开发产品已完工。房地产开发企业应按规定及时结算开发产品计税成本,并计算企业当年度应纳税所得额。

  宝安区邓小姐来电咨询:企业给员工发放的高温补贴是否需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地税局方小姐回答:《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实施条例》规定,工资、薪金所得是指个人因任职或者受雇而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企业发放的高温补贴属于工资、薪金所得中发放的补贴,故应计入工资总额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龙岗区张小姐来电咨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当企业发生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以及将货物、财产、劳务用于捐赠、偿债、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或者利润分配等用途的,应当视同销售货物、转让财产或者提供劳务,但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问发生上述情况如何确定其收入?

  地税局黄小姐回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处置资产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28号)的规定,企业将资产移送他人的下列情形,因资产所有权属已发生改变而不属于内部处置资产,应按规定视同销售确定收入。

  (1)用于市场推广或销售;

  (2)用于交际应酬;

  (3)用于职工奖励或福利;

  (4)用于股息分配;

  (5)用于对外捐赠;

  (6)其他改变资产所有权属的用途。

  企业发生以上情形时,属于企业自制的资产,应按企业同类资产同期对外销售价格确定销售收入;属于外购的资产,可按购入时的价格确定销售收入。

  罗湖区林小姐来电咨询:现国地税可以联合办理税务登记证。请问对于逾期办理登记的纳税人,罚款是国税和地税分别处罚,还是接受办证部门的处罚即可?

  地税局方小姐回答:对于简易程序的处罚,国、地税按照“谁受理、谁处罚”的原则和统一的简易程序处罚标准,对纳税人违反税务登记管理的行为进行处罚。同一违章行为经一家税务机关处罚后,另一家税务机关不再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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