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革除执法陋习首当重视公民权利

  □时言平(重庆媒体人)

  日前公安部下发通知,要求各地在查处卖淫嫖娼违法犯罪活动时,要坚决制止游街示众等有损人格尊严的做法。(7月26日《大河报》)

  作为执法者,其行为必须依法而行,这是法治社会的美好愿景。在法治社会,对违法犯罪的权利主体,该剥夺的权利自然要依法剥夺,该保护的权利同样需要依法保护。

  游街示众,就是一种“一损俱损”的执法观念,在依法剥夺违法犯罪者某些权利的同时,忽视了其他应该受到保护的权利。牺牲法治文明换取一种想当然的道德公义,对于法治社会而言,这种无视公民权利、损害法律公信的道德审判,代价也未免太大了些。这样的一种“习惯性示众”的执法方式,更多的恐怕跟执法的随意性有着密不可分的联系。当然,公安部的此番规定,算得上是给充满随意的游街示众执法陋习套上了一个紧箍咒。

  革除游街示众等执法陋习,除了依靠行政命令的规范,根源上还需执法者转变理念,保护权利和维护正义不可偏废。如此,才能避免执法的随意性。要杜绝更多类似陋习,就应追求执法的公平和审慎,维护每一位公民的法定权利,这才是法治社会的应有之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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