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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司法权威的树立者:温特里希

http://www.sina.com.cn  2010年07月27日07:46  法制日报

  约瑟夫·马奎德·温特里希(JosefMarquardWintrich,1891年-1958年)生于德意志帝国时期拜恩王国的慕尼黑,1910年至1915年在慕尼黑大学学习法律,1915年和1918年分别通过第一次和第二次法律国家考试,1921年获慕尼黑大学博士学位。1923年至1933年历任慕尼黑第二地方法院检察官和首席检察官,1933年调任埃伯斯贝格地方法院法官,1947年至1953年,他历任慕尼黑高等法院法官和院长,1949年出任联邦参议院议长,1953年至1954年历任巴伐利亚州宪法法院法官和副院长,1954年至1958年担任联邦宪法法院第二任院长。

  担任联邦宪法法院院长期间,温特里希通过一系列判决,保障了公民的基本权利,树立了该院的司法权威。例如,他通过1957年艾尔菲斯案,肯定了“自由的人格及其尊严”在宪法秩序内部具有“最高位阶的法价值”;通过1958年吕特案,阐述了“基本权利的双重性质”理论和“交互作用”理论,并运用“间接的第三方影响”理论首次将《基本法》公民基本权利条款适用于私法,从而保障了公民的言论自由,开启了联邦宪法法院解释基本权利内涵的大门,奠定了基本权释义学发展的基础;通过1958年药店案,开创了运用比例原则对限制自由权利的法规进行违宪审查的先河。此外,他还通过1958年政党捐款判决,强调了维护政党机会平等原则的重要性,使德国成为首个国家补助政党经费的欧洲国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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