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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被惩罚,不能被羞辱

http://www.sina.com.cn  2010年07月27日07:57  新闻晨报

  □晨报评论专栏作者 张 鸣

  前几日,网上流传几幅东莞的小姐戴着手铐被绳牵着赤脚游街的照片,怵目惊心。尽管警方辩解那不是游街,而是在指认现场,但这种形象本身,已经严重伤害了照片主角的人格尊严,无论怎样解释,都是一种羞辱。比东莞的游街稍轻一点的,是武汉警方公布小姐和嫖娼者姓名的做法。针对舆情的普遍质疑,公安部近日发出通知,要求各地公安机关不许用游街等羞辱违法者人格尊严的方式执法。

  对于涉嫌犯罪和违法者的游街示众,在任何一个现代文明国家,都是不被允许的。这样的行为,无论哪个机构做了,不管有多少理由,都属于违法。在理论上,任何一个犯罪嫌疑人在未经法院定罪之前,都是无罪的。而卖淫嫖娼,在中国只属于违法,还不属于犯罪。如此张扬地公布人家的姓名,甚至将小姐牵绳游街 (记得前几年深圳曾经大规模地做过),实在是近乎野蛮。

  不过仔细想想,在我们国家,对于犯了错的人,尤其是犯了道德过错的人进行羞辱,却是一件平常事。惩罚往往意味着羞辱。在历史上,私塾的学生如果犯了过错,一般是当众接受惩罚,打手板。后来,手板不打了,但当众罚站却是家常便饭。如果有人犯了更大的过错,涉及道德,比如偷人通奸,那么宗族和乡社对他们的惩罚,往往是脱光了衣服,赤身裸体游街。即使在中国进入文明时代之后,对犯错者或者犯罪嫌疑人的惩罚性示众,也一直都没有间断过。文革时期,也只是把这种羞辱性惩罚扩大化,甚至扩大到官员阶层了而已。特别值得注意的是,凡是这样的羞辱,对于女性,尤其是有姿色的女性,往往更加厉害,不管是看客还是操办者,都特别有兴趣。对这类女性的这种假借正义的羞辱,实际上带有潜在的性侵犯的意味。

  我们的社会,对于人的人格尊严,常常很不在意,如果一个人犯了错,似乎就更没有了保持尊严的资格。执法者也好,看客也好,就天然有了羞辱他(她)的权利。这种羞辱,明里说是为了惩戒本人,也警告来者,让人们不再犯错;但潜意识里,则是一种野蛮的寻欢作乐,一种以羞辱人为乐趣的劣根性在作怪。执法者在折辱人的过程中享受了快感,而看的人,也一样从心里感到愉悦。不消说,这种心态,是一种中世纪的、野蛮的文化残存。当年鲁迅的国民性批判,曾经痛感这种看客文化的恶劣。但不幸的是,直到今天,我们的某些执法者,以及围在执法者身边的看客们,依旧用自己的行动注释着这种文化。

  已经步入现代文明门槛的我们,要学会尊重人,尊重每一个人,哪怕这个人犯了错,犯了罪。因为我们都不是圣人,都可能犯错,犯错可以接受惩罚,但不能接受羞辱。不能学会尊重人的民族,是没有前途的民族,哪怕你生活在最现代化的环境里,享受一切现代化的文明,你依然是个野蛮人。

  (作者为中国人民大学政治学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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