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副处以上裸官是监管重点

http://www.sina.com.cn  2010年07月27日08:25  南方日报

  中纪委、中组部负责人详解“裸体干部紧箍咒”,直指部分官员“身在国内心在外”

副处以上裸官是监管重点
副处以上裸官是监管重点
胡星斗北京理工大学教授、中国反腐败专家
副处以上裸官是监管重点
毛寿龙中国人民大学公共政策研究院执行副院长

  《关于对配偶子女均已移居国(境)外的国家工作人员加强管理的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暂行规定》)已由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于2010年5月19日颁布施行。日前,中央纪委、中央组织部负责同志接受了记者采访,就《暂行规定》的有关情况,回答了记者提问。

  为何出台“紧箍咒”?

  少数“裸官”敛财肆无忌惮

  改革开放以来,随着对外交流的日益频繁和扩大,我国一些公民获得外国国籍,或者获得国(境)外永久居留权、长期居留许可(以下简称移居国(境)外)的情况越来越多。一些国家工作人员的家庭也存在这种情况,他们的配偶子女均已移居国(境)外。有极少数人在这种情况下出现了一些问题,如:有的人“身在国内心在外”,通过为配偶子女移居的国家谋取利益而获得私利;有的人由于配偶子女均已移居国(境)外,非法敛财时更加肆无忌惮;有的人将大量非法财产逐步转移出境,一遇合适机会便抽身外逃。这些虽然只是个别现象,但是给党和国家利益带来严重危害,广大干部群众对此反映强烈。针对上述情况,党的十七届四中全会明确提出,“加强对配偶子女均已移居国(境)外的公职人员管理”。为使这项要求落到实处,中央决定颁布《暂行规定》。

  “紧箍咒”怎么用?

  选拔用人时考虑“裸露度”

  《暂行规定》共12条,约1000字,主要包括以下几方面内容:一是明确了适用范围,对配偶子女均已移居国(境)外的具体情形作了界定。二是为了解《暂行规定》适用人员配偶子女移居国(境)外的有关情况,规定了报告制度。三是为保守国家秘密、防止利益冲突,对《暂行规定》适用人员的任职岗位调整、办理公共事务时的回避等问题作了规定。四是对《暂行规定》适用人员办理因私出国护照和往来港澳台地区的通行证件、申请因私出国(境)或者移居国(境)外等事项及其出入境证照的管理等问题作出了原则性规定。五是明确选拔任用《暂行规定》适用人员,应当在考察时全面了解本规定涉及的相关情况。

  除了公务员,还对谁有效?

  事业单位、国企员工都适用

  党的十七届四中全会提出,“加强对配偶子女均已移居国(境)外的公职人员管理”。由于现行法律法规没有明确什么是“公职人员”,我们结合《刑法》等相关法律进行了研究,认为可以将公职人员理解为国家工作人员。因此,将适用对象表述为:配偶子女均已移居国(境)外的国家工作人员。这样规定:一是《刑法》对国家工作人员的范围作了明确界定,适用时不会发生歧义。二是现行出国(境)方面的法律已经对国家工作人员提出了一些特殊要求,如:《国籍法》第十二条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和现役军人,不得退出中国国籍”。使用“国家工作人员”的表述,能够使《暂行规定》与相关法律保持衔接。

  由于十七届四中全会的这一要求没有就适用人员的级别范围作出限制,因此,《暂行规定》应当适用于所有国家工作人员。同时,考虑到县处级副职以上领导干部掌握更多的公共资源,一旦出现问题,给国家造成的损失也更大。因此,《暂行规定》将县处级副职以上领导干部作为规范重点,并在相关条款中作了强调。

  鉴于一些案件反映出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国有企业(含国有金融企业)中的工作人员,在配偶子女均已移居国(境)外的情况下,也需要加强管理,但这些人员绝大多数不是国家工作人员,因此,规定这些单位参照本规定执行。

  “海归”是否适用?

  情况复杂,部分“海归”可免

  《暂行规定》的适用对象是配偶子女均已移居国(境)外的国家工作人员。同时,考虑到引进的海外高层次人才的情况比较复杂,不仅有经组织批准引进的海外高层次人才,还有国家特需高级科技人才和非经组织批准自行回国的海外高层次人才,因此,《暂行规定》作了除外规定,即经组织批准引进的海外高层次人才、国家特需高级科技人才和通过其他途径回国的海外高层次人才不适用本规定。这说明,党的政策是鼓励这些海外高层次人才回国发展、报效祖国的,因此,不会影响他们回国的热情。据新华社

  《南方日报》记者对话反腐专家,分析“裸官之患”

  “临时条例”应尽快法制化

  近段时间来,中央地方频出新规剑指“裸官”。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日前印发了《关于对配偶子女均已移居国(境)外的国家工作人员加强管理的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暂行规定》)。就在十几天前,中办国办印发了《关于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规定》(以下简称《有关事项》)。

  昨日,《南方日报》记者邀请了中国人民大学公共政策研究院执行副院长毛寿龙和北京理工大学教授、中国反腐败专家胡星斗,就《暂行规定》和《有关事项》背景下的“裸官”治理问题进行了探讨。

  “裸官”有损政府公信力

  南方日报:一段时间以来,从中央到地方对治理“裸官”的呼声越来越强,7月份的两项法规制度印发是否标志着“裸官之患”不治不行了?

  毛寿龙:具体的危害程度很难衡量,但现在的“裸官”肯定是“高危人群”,了解他们的动向是非常重要的。一旦“裸官”出了问题,他们外逃后,补救的措施和后续手段比较有限,所以应该加强预防。另外,这些能够把家人送出去的官员应该来说都是比较厉害、有一定实力的官员,他们的外逃,对于国家来说也是一种损失,从这个意义上也应该加以禁止。

  胡星斗:“裸官”的行为是短期化的,施政可能只是为了捞取个人利益而有损于普通人民的利益。“裸官”的存在,使得民众对官员存在极大的不信任,有损其公信力,地方政府因此失去老百姓的信任。“裸官”也加大了资金非法出境、洗钱的风险,对于资金的流失危害较大。

  建“黑名单”监督可疑行为

  南方日报:如果加强官员子女出国的审查制度,用重大事项报告制度加以规范,要求官员说明子女出国费用的数额、来源、用途,并与该干部一年一度的收入申报情况联系起来考察,增加公示环节,是否能从源头杜绝“裸官”腐败?

  毛寿龙:一般来说,中纪委清查腐败,都是进行个别的调查,而这个是普查,是从整体上来看官员的状况。从法律上来讲,我们很少执行普查,一旦普查,“走过场”的情况有可能存在,而且长时间的普查有可能会影响官员们的正常工作。

  我认为《暂行规定》在实际上有预防作用,官员想要外逃的蛛丝马迹肯定是有的。原来门是开着的,我们把门稍稍关一下就会有效果。

  胡星斗:我认为关键是要有可行性的细则,以及确定如何落实这些细则。

  第一是对于家庭的状况要有汇报和登记,包括子女配偶从事的行业等,对于可疑行为要建立一个“黑名单”的制度。第二,对于财产的转移等进行监督,建立财产监督、清查、登记制度。第三,对官员的护照要加以监督,有假护照的要坚决查处。加大公安部门对于官员虚假证件办理的监督;对于虚假的护照,海关要协助予以排查。

  持外国护照应弃公职

  南方日报:一个国家的官员不能由外国公民或获得外国居留权的人担任。但现在,一些官员,特别是国企中的高管,有外国护照或绿卡的恐怕不是个别现象。该如何看待这个现象?

  毛寿龙:首先,一旦发现肯定是要制止、处罚,因为这牵涉到腐败问题。但从历史上看,比如清朝时利玛窦在中国做官,唐朝也有日本僧人在朝廷做官,这种事情应该用一种开放的心态来看待,鼓励外国人才到中国来,鼓励中国人走出去。

  从宏观上讲,官员子女或配偶在国外不应该被“禁止”。例如,孩子在国外上学,输送一些“国外的新鲜资源”等等,要比官员公费出国考察有用。从长远来看,中国国际地位越来越高,不应该闭关锁国。

  胡星斗:一旦拿到了外国护照,就不能在公共部门任职。对于官员拿国外护照的情况应该进行调查,包括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等,都应该是真正的中国公民。在目前没有承认双重国籍的前提下,拥有外国国籍,意味着放弃中国国籍。

  法制化保证执行力

  南方日报:廉政制度长期存在“弹性有余、刚性不足”的特点,是否有必要把规定上升到立法的高度?

  毛寿龙:这个很重要。我觉得现在应该完善一下组织法、公务员有关的法律,向法制化方向走。例如下发通知、临时条例等,都是临时性的措施,不够长远。反腐败,我认为要用“正招”,也就是说与国外政府搞好合作,把那些外逃的贪污分子追回来。

  胡星斗:非常有必要。目前中国出台了一系列规定来规范干部的行为,这样的规定能够起到党内约束的作用。但一些官员并不是中共党员,规定对其缺乏约束力。条例可对特权者网开一面,可能不受追究。条例是行政部门查处,一些人会利用特权加以阻碍、遮掩,而法律是司法部门查处,查处后很多东西就会公开。

  从理论上来说,条例的法律效力也低于法律法条。如果能够上升为立法,执行力将得到保证。之所以没有立法,是因为在反腐败方面,我国相关部门的思考还不够成熟。另一方面,可能是有既得利益者的阻碍。

  南方日报驻京记者杨春

  实习生郑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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