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黔在线讯 昨日,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贵州省未成年人保护条例(草案)》。未成年人监护人不得有八种行为
《条例(草案)》提出,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得有下列行为:对未成年人实施家庭暴力,虐待、遗弃未成年人:教唆、强迫、怂恿未成年人从事违法、犯罪行为或者违反社会公德的行为;强迫、教唆、指使未成年人乞讨、卖艺等;为未成年人订立婚约,允许或者迫使未成年人结婚或者与他人同居;非法处分、侵占未成年人的财产;歧视女性未成年人、残疾的未成年人以及有违法犯罪行为的未成年人;放任正在接受义务教育的未成年人失学、辍学;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其他行为。违反校规,不得以经济手段惩罚
《条例(草案)》提出,学校、幼儿园、托儿所的教职员工应当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不得对未成年人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不得以经济手段惩罚违反校规校纪的未成年人。试行轻罪记录消除制度
对不起诉、免予刑事处罚或者宣告缓刑、解除违法行为教育矫治、刑满释放以及受过治安管理处罚的未成年人,复学、升学、就业等不受歧视。对违法和轻微犯罪的未成年人,可以试行违法和轻罪记录消除制度。
本报记者 方正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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