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豪宅业主封阳台挡噪音被告

http://www.sina.com.cn  2010年07月27日09:31  东方早报

  争论焦点

  物业认为,业主封闭阳台的行为违反了当初签订的管理公约,并多次上门回访要求整改但均遭拒绝。

  业主表示,交房时,物业要求业主必须签订管理公约,否则不给钥匙。被告签署管理公约属于被迫,公约是无效的,原告的行为是一种隐瞒、欺诈、强迫的行为。

  一审判决业主败诉需拆除阳台的窗户。昨日二审并未当庭宣判。

  小区管理公约是否有效?

  早报记者 李燕

  房屋靠近内环线及繁忙的罗山路,浦东仁恒河滨城业主将阳台封闭阻挡噪音和尾气。而小区物业却以此举违反小区管理公约,将10名业主推上被告席。一审法院认定,物业有理,业主败诉。7名业主不服提起上诉,称在小区管理公约上签字属被迫,因为入住时不签字则无法拿到房屋钥匙。昨天,上海市一中院开庭审理此案。

  物业:

  管理公约禁封阳台

  仁恒河滨城位于浦东新区丁香路1399弄。2004年7月12日,仁恒物业根据合同为仁恒河滨城提供前期物业管理服务。

  2008年2月,赵先生取得仁恒河滨城某房屋产权,屋内共有南北两处开放式阳台。同年11月,赵先生为南北阳台加装窗户,将原有的开放式阳台建为封闭式阳台。一年后,赵先生因此举被物业仁恒公司告上法院。

  仁恒物业称,2007年12月23日,赵先生签署了《仁恒河滨城管理公约》。该公约规定,严禁业主在建筑物外墙包括阳台、露台、窗户等部位的外立面安装任何户外遮光帘、雨篷、花架等装置;严禁以任何形式封闭阳台、露台、庭院和窗户。

  仁恒物业认为,赵先生封闭阳台的行为违反了当初签订的管理公约,并多次上门回访要求整改但均遭拒绝。据此,仁恒物业诉诸法院,要求判定赵先生拆除其擅自封闭的安装在涉讼房屋南北阳台上的窗户,恢复原状。

  赵先生并不是唯一成为被告的业主。据悉,当时被仁恒物业一起推上被告席的还有其他9名业主。

  业主:

  物业欺诈公约无效

  面对物业的诉讼,赵先生及其他业主觉得甚为可笑。赵先生认为,根据物权法,阳台属于个人私有财产,自己当然有使用、处分的权利,任何人不得干涉。且赵先生所有的房屋临近内环线罗山路,噪声、尘土、废气等污染严重,因此,封闭阳台可以让生活环境更加舒适。

  赵先生坦言,当初确实签署了管理公约,但实属情非得已。根据赵先生的说法,2006年12月,其与房产商签订定金合同时并未附有该管理公约。2007年1月,签订预售合同时,该管理公约才首次出现,但当时并没有要求被告签署。时值交房时,物业则要求业主必须签订管理公约,否则不给钥匙。

  在赵先生看来,若在购房之初即知道必须签订管理公约不能封闭阳台,他根本不会购买该房屋。“被告签署的管理公约是无效的,原告的行为是一种隐瞒、欺诈、强迫的行为。”

  一审时,被诉的10名业主与赵先生看法无异,均认为物业此举于法无据。法院审理后认定,业主既然签署了管理公约就应当遵守,赵先生封闭南北阳台的行为违反了公约,改变了涉讼房屋的原有状态及外貌,对所在小区的整体环境造成影响。据此,一审判决业主败诉,需在10日内拆除阳台的窗户。

  7名业主对此判决不服,提起上诉。昨天,一中院开庭审理此案时,业主及物业公司的意见几乎和一审一致。业主要求二审认定管理公约签订无效;物业公司则认为,一审判决合法要求法院维持原判。

  昨天,一中院未当庭作出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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