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羞辱式执法:无“惩前”怎能“毖后”

http://www.sina.com.cn  2010年07月27日09:31  东方早报

  早报特约评论员 王琳

  屡禁不止的“羞辱式执法”有了两则新的例证:一是东莞市某派出所在媒体上公布绳牵卖淫女照片,一是武汉某派出所实名曝光卖淫嫖娼人员信息。这些本应在地方流传的小事件,因为涉及公权力对私权利的基本态度,而震动全国,由此引发的网络讨论更是持续火暴。

  面对铺天盖地的批评与质疑,当事方隐身事外不予回应。缺乏互动的监督可能流于单方的情绪宣泄,舆论监督的本源意义大打折扣。而就在公众翘首以盼当事警方能够知错就改时,公安部的通知先行而至。据报道,这份通知点名批评了“当前一些地方基层公安机关和民警片面追求打击效果、轻视保障人权的观念根深蒂固,不能正确、公开、公正、文明、理性执法,执法方式严重违反国家规定,侵害了违法人员的人格尊严”。通知要求各地公安机关“在查处卖淫嫖娼违法犯罪活动时,要坚决制止游街示众等有损违法人员人格尊严的做法,努力实现执法的法律效果、社会效果和政治效果的统一”。

  从内容上看,公安部的通知并无新意。但在游街示众等“羞辱式执法”依然抽风式发作的当下,这份内部通知仍有其意义。它向发文对象(全体警察)再次确认了“羞辱式执法”严重违反国家规定,侵害了违法人员的人格尊严。就在通知公开的前一天,还有广东某地公安机关的官方微博在为东莞警方绳牵卖淫女辩护。该微博如是称,“用绳牵卖淫女,不违法。要求违法犯罪人员指认现场,是刑事诉讼法要求的一种证据。”这一论调应能代表部分警员的观点,面对舆论一边倒的批评,仍有警员不理解、不服气,当然也拒不道歉。

  而事实上,卖淫只关“治安处罚”,而无涉“刑事犯罪”;所依之法应是《治安管理处罚法》而非《刑事诉讼法》。公安部的通知,有助于在警方内部统一思想,终结诸如“将卖淫女游街示众是否违法”这般极为幼稚的法律争议。

  当然,肯定公安部此份通知的同时,也要看到通知的局限性。游街示众在我们这个古老的国度源远流长,“羞辱式执法”的文化基因也已在一些执法人员心中根深蒂固。昨天的另一起焦点新闻“湖北打错门”中,武昌区公安分局局长带领两名打人的下属来到医院病房向受害人当面道歉。媒体报道称,打人的两名警察不说话,只是自抽耳光。在警察的自我羞辱式道歉与羞辱他人式执法中,看不到对(他人或自己)人格权的应有尊重,反而映照出一些执法者以羞辱为乐的畸形心理。

  一纸通知当然无法杜绝违法,更难改造基层执法“亚文化”。通知的意义在于“宣示”而不在遏制。不论文本上的表达如何严厉,没有责任机制跟进,严禁就注定会成为“言禁”。对“羞辱式执法”的明文禁止,至少可追溯至22年前。1988年6月,最高法院、最高检察院和公安部联合下发了《关于坚决制止将已决犯、未决犯游街示众的通知》,明令要求对已决犯、未决犯以及一切违法的人一律不准游街示众。此通知用语不可谓不“坚决”,不可谓不明晰(“一律不准”),但22年过去,游街示众依然、羞辱执法依然。究其原因,不在其他,只在责任机制缺失,违法成本太低。

  很简单的道理,遏制违法再度发生的必要条件,就是“惩前”。无“惩前”则无“毖后”。一个值得警惕的现象就是,媒体报道河南公安厅、广东公安厅已经转发公安部的最新“通知”。但却没有迹象显示,有公安机关准备依据“通知”来“依法追查当地公安机关领导责任”。以转发“通知”来贯彻“通知”,极可能成为这份新“通知”的最终命运。

  从网络舆情的最新发展看,很少有公众对“通知”的“坚决制止”抱有乐观。民心的挽回,质疑的平息,已非一纸“通知”所能承载之重。于“通知”之外,民意更期待的,实是一例追究执法违法者个人责任的个案。如若不然,下一轮“羞辱式执法”还会抽风式发作,舆论风暴也会以更猛烈的方式冲击执法不当。

  (作者系海南大学法学院副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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