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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8件上海地方法规面临修改

http://www.sina.com.cn  2010年07月27日15:06  新民晚报

  本报讯 (记者 姚丽萍)48件上海地方法规面临修改。今天上午,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20次会议分组审议《关于修改本市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草案)》。

  据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主任丁伟介绍,2007年底前制定的135件地方性法规被列入清理范围,全面梳理其中存在的“不适应、不一致、不协调和操作性不强”的问题,重点解决与上位法明显“不一致”的问题。市人大法制委、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汇总分析了市人大各专门委员会、市人大常委会各工作委员会、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市政府有关部门提出的意见和建议,各方沟通协调后,建议按照“简易程序”修改48件法规,修改理由分别是——

  ■ 法律、地方性法规已经修改或废止,涉及引用的法律、法规名称发生变化。比如,1999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了《行政复议法》,同时废止了《行政复议条例》;2005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了《治安管理处罚法》,同时废止了《治安管理处罚条例》。本市之前制定的6件法规引用了《行政复议条例》,18件法规引用了《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为此,这些法规中引用的上位法统一做出修改。

  ■ 行政审批和行政事业性收费制度改革,涉及有关审批、备案、年检或收费事项取消。目前,本市尚有14件法规未对涉及的有关审批和收费事项做出修改,此外,还有5件法规对有关证书做出年检、年度审验的规定没有上位法依据。为此,这19件法规要作相应删除或修改。

  ■ 机构改革,涉及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或行政执法主体称谓变更或职能调整。比如,“市计划委员会”等机构称谓发生了重大变更,为了明确有关条款规定的权利义务主体,保证法规的有效实施,有必要调整20件法规中相关机构的称谓。

  ■ 上位法修改或地方性法规早于上位法制定,涉及有关法律责任、期限和其他内容与上位法规定不一致。比如,《上海市水产养殖保护规定》第17条第二款规定了“电捕鱼”方式,这与《渔业法》第30条“禁止使用炸鱼、毒鱼、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的方法进行捕捞”的规定不一致,为此,建议删除本条款。

  此外,需要说明的是,48件法规中的某一件可能同时存在以上几种问题,在此一并“打包”清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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