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宠物店员工被狗咬伤

http://www.sina.com.cn  2010年07月27日15:07  新民晚报

  本报讯 (记者 江跃中 通讯员 韩根南)开设在本市彭浦镇的一家宠物店的员工邓某,因工作时被店内的宠物狗咬伤而要求店主赔偿,由于双方协商未果诉至法院。日前,闸北区法院判处店主黄某赔偿邓某医疗费、交通费、营养费、护理费、误工费、精神损害抚慰金、代理费合计8800元。

  黄某系该宠物用品商店经营者,去年8月2日,一名姓洪的先生报警称在永和路1080弄内的宠物店内有人被狗咬伤。公安民警到场后,经了解系宠物店内员工邓某被宠物咬伤,店老板黄某自行送员工到医院。当日,邓某在医院就诊时登记的姓名为“黄某”,后邓某又在附近多家医院复诊。审理中,应邓某申请,法院委托司法鉴定中心对其损伤后休息、护理、营养期限进行法医学鉴定。该鉴定中心出具鉴定意见书认为,邓某因遭犬类咬伤致左前臂及右膝部等处软组织创伴左桡骨中下段不完全性骨折等。

  法院认为,综合警方接警记录、原告自述工作情况及原告所持登记名为“黄某”的就医记录等证据,可见原告是在从事雇佣工作时被犬咬伤,在没有证据证明原告存在过错的情况下,被告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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