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将母亲租住公房抵押给债主 法院认定无处分权协议无效

http://www.sina.com.cn  2010年07月27日18:23  山西新闻网

  本报讯 (记者 赵晓燕 郭 晶)儿子苑某将母亲冯某租来的公房作为抵押,向张某借了6万元,张某便占有了协议中所提到的公房。冯某多次向张某催要房屋未果后,便将张某告上法庭。近日,太原市迎泽区法院对该案作出判决,认为苑某对涉案房屋无处分权,认定协议无效,张某返还冯某房屋,并支付租金5527.2元。

  冯某多年前向太原市房地局租赁了该局在太原海子边东街的一套公房,1988年房屋拆迁,冯某搬走暂住他处。1994年回迁房在原址盖好,因儿子苑某无房居住,冯某便让儿子暂住那套租来的公房。在此期间,苑某与张某达成一协议:苑某向张某借6万元,张某借住苑某太原市海子边东街单元房一套,如未能归还,苑某将该房转让给张某。签订协议后,张某便住进了苑某抵押的那套房屋。2003年12月,苑某去世。冯某发现自己让儿子暂住的房屋由张某居住,张某称苑某欠其钱,让其居住该房5年。5年后冯某多次催要房屋,张某拒不搬离。一直支付房租的冯某认为张某的侵权行为严重损害其合法权益,故诉至法院。

  法院认为,海子边东街某号房屋系太原市房地产管理局的公房,由原告冯某承租,原告对该房屋享有合法的使用权,原告有权要求占有房屋者返还原物并支付占有房屋期间的租金,故原告要求被告返还海子边东街某号房屋并承担房租5527.2元的请求应予支持。被告辩称“原告之子苑某至今未偿还借款,依约苑某已将该房转让与我,我享有该房的居住权”,苑某对争议房屋不享有任何财产权利,无权处分他人财产,被告张某与苑某的协议应为无效,故被告辩称意见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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