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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客族”痴迷于尝“甜头” 免费午餐有侵权隐忧

http://www.sina.com.cn  2010年07月27日18:23  山西新闻网

  不用到商场抢购、不用排队,甚至不用花钱,只要在网上填写一份申请表格,就能免费获得各种最新的商品。近年来,这种被人们称之为“试客”的新的网络生活方式受到很多上海人的青睐。在商品繁多且价格不菲的现代社会,“试客”已成为年轻人过上“经济型奢侈生活”的一种有效途径。不过,法律专家提醒“试客族”:“免费午餐”里有侵权隐忧,不可不防。

  “试客”风潮悄然兴起

  汪小姐今年26岁,大学毕业后在一家公司做职员。每个月2000多元的工资除了必要的花费外,几乎没有余钱去消费更多的时尚用品。可是,同事们却发现,她手头并不缺少名牌化妆品等高档前卫的生活用品。她有些得意地说,像沙宣、伊卡璐洗发水这样的日用品都是从试客网上申领来的。据汪小姐介绍,现在,不少白领女士都像她一样靠试用商品过着时尚而又经济的生活。“我试用这款欧莱雅保湿霜已经一个星期了,感觉还可以,可能非常适合我这种干性皮肤吧。”宋小姐是一个试客网站的注册会员,“试龄”已经有3年了。每天,她频繁地浏览各大试客网站,寻找她喜欢的商品。两周前她通过网站申请到了一瓶免费的保湿霜,试用一段时间后,她主动在这个网站上发帖来评论这款试用产品。如今,她几乎试用了市面上销售的所有品牌的护肤品。

  据统计,目前在互联网上注册的试客已超过300万人,其中大多是20岁到40岁的白领女性。“今天,你‘试’了吗?”已成时下一些年轻人在网上的问候语。

  记者了解到,试用其实是一种新的营销手段,厂商能够从其产品的试用赠送活动中获取目标用户的年龄分布、教育程度、收入状况、区域划分及意见特点等大量翔实的数据。甚至还能从试客之间对赠品使用的交流评论中,挖掘出有助于产品改良设计的消费线索。

  上海第一试客网公关部的李先生告诉记者,现在由于试客日益增多,而厂商提供的免费试用品数量并不多,因而不能满足试客的索取量。记者在一个试用网站上看到,一种市场价格为58元、名叫“定时电加热蚊香器”的商品,8天内就有5652人申请试用,而试用品只有30份。

  “免费午餐”吃出烦心事

  在许多人眼里,享用“免费午餐”好处多多。不过,对于“试客族”而言,一些“免费餐”却并不“好吃”,甚至经常“吃”出辛酸苦楚来。

  试客小马就碰上了一件郁闷事。前不久,她申请了一个护肤新品的试用。当她满怀欣喜地去商家领取试用品时,商家拿出了一份单子,让她先确认签字。她仔细一看,居然是一份申请人信息表大全。单子上,密密麻麻地写满了许多申请人的信息,包括姓名、身份证号码、生日、年龄、月收入、家庭住址、手机号……她一下子惊呆了:“我们的信息就这样被泄露了?”

  而试客小王遇到的是另一类烦心事:小王从一家试用网上申请获得了一套标价700多元的化妆品免费试用,不到10天,就拿到了这套化妆品。没想到试用了一个多星期,出现了皮肤过敏反应,医生告诉她患了接触性皮炎。小王随即投诉试用网与商家,但都未得到回应,最后只好自认倒霉。“试”出来的麻烦还不仅仅如此。记者了解到,现在很多试用网站已经偏离了最开始的免费试用,而是设立一些名目来行收费之实。例如,试客在获取试用品后必须自己支付昂贵的快递费,10元、30元不等,而且大多试用的产品“名不副实”,30元快递来的往往是件包装简陋的面膜或唇膏。“这样的东西根本不值得花一分钱。”试客许小姐说。很多试用网站以免费为诱饵吸引众多试客登录,但其中不少赠品却只能以“折扣”的方式优惠购买,实际上就是变相收费。

  业内人士表示,天下没有免费的午餐,试客要获得试用品,必须提供真实的个人身份和地址信息,这就可能使得个人隐私曝光。另外一个重要的问题就是,试客们的后期维权很难得到保障。由于是免费试用品,一些商家不保障商品的质量,试客在试用之后,如果出现问题,会因没有相关发票和收据,使相应的权益得不到保障。

  “试客”权益应受法律保护

  “免费拿东西,做体验,总归要付出点代价的,我觉得没有什么不对。”这样的观点颇具代表性。而一家试用网站的相关人士也表示,网站一般只提供各种试用商品展示与派发的平台,起到牵线搭桥的作用,对于由免费商品质量问题引发的纠纷,是不承担任何责任的。难道果真如此吗?

  对此,法学界人士表示,试客是一种新兴的消费方式,我国法律对此虽然还没有明确的规定,但是可适用合同法中买卖关系的原则;同时,双方也应该遵守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关于消费者和商家各自应该承担的权利和义务的规定。即使是免费的试用品也必须符合国家相关质量标准,免费不等于免责,试用品存在质量问题并给作为消费者的试客造成损害的,网站作为试用品的经营者,厂家作为试用品的生产者,都要承担赔偿责任。

  “网站应当对发布试用产品信息的商家资质和试用产品的质量进行审核,保证这些试用品的来源正当以及不存在质量问题,也应发布一些试用品使用提醒,从而保障消费者在试用这些产品时不会出现意外。”上海市消保委法研部副主任唐健盛强调,试客网站应当多为参与试用的消费者考虑,尽到对商家和试用品的审核义务,否则一旦发生纠纷,网站难脱干系,应与商家一同承担相应的责任。

  上海中茂律师事务所律师盛雷鸣针对网站和商家可能会损害试客一些权益的问题时指出,试客和商家之间不仅存在消费关系,还存有基本的民事关系。试客和商家之间的“试用关系”也可以被理解为合同关系,但和一般的租赁合同、买卖合同不同,系“无名合同”,合同双方应该遵守基本民事关系中的权利和义务。同时,根据相关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时,不得要求消费者提供与消费无关的,包括消费者的姓名、性别、职业、联系方式、病史等个人信息。而且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经营者未经消费者本人同意,不得以任何理由将消费者的个人信息向第三人披露。有关商家披露、传播甚至买卖试客个人信息的做法,均构成侵权。据《法制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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