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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口“东盛名苑”案再起波澜 开发商反诉业主

http://www.sina.com.cn  2010年07月27日21:40  南海网

  东盛名苑合同纠纷案再起波澜 开发商反诉业主

  南海网7月27日消息(南海网记者邓宇 实习记者吴湟帅)27日,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海口东盛名苑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这是此案的二审。一审中的被告海南贵亨置地有限公司成为了二审的上诉人,而原告东盛名苑的50户业主则成为了被上诉人。

  办不下房产证

  50业主起诉开发商

  海口市琼山区府城镇振兴东路62号东盛名苑福心阁13E房的业主符传智向南海网记者出具了相关资料。经了解,2008年6月10日,他与海南贵亨置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贵亨公司)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及《补充协议》,购买了贵亨公司开发的“东盛名苑”小区福心阁13E房,建筑面积139.26平方米,总房款为536536元。

  符传智称,贵亨公司未能按合同约定在商品房交付使用的90日内,将办理权属登记需由其提供的资料报产权登记机关备案,也未能在商品房交付使用一年内,为业主办理产权证。与符传智有同样遭遇的,还有东盛名苑小区的其他49位业主。

  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符传智、谢艳舞等50位业主向法院起诉贵亨公司。2009年12月21日,海口市琼山区人民法院就贵亨公司与50位业主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合并审理,作出判决:被告贵亨公司以原告的购房总款为基数支付违约金;贵亨公司退还原告购房契税、房产证工本费;贵亨公司退还原告多收的专项维修基金。

  认为一审判决错误

  开发商反诉业主

  对于海口市琼山区人民法院的判决,被告贵亨公司不服,并于2010年2月10日向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贵亨公司在《民事上诉状》中称,一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程序违法,损害法律尊严,请求上级人民法院依法予以纠正,并支持上诉主张。

  贵亨公司在陈述其上诉理由时,分别列出了五项:一、一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二、一审判决关于被上诉人“违反规划,致使被告无法办理房屋所有权总证”的认定只是被上述人单方陈述,没有事实根据和证据支持;三、一审判决第二项关于退还房产契税的判决内容违反双方合同约定的内容,没有事实根据;四、一审判决在明知上诉人已经将被上诉人的维修基金缴纳有关部门后,仍然判令上诉人退还被上诉人,没有事实和法律根据;五、一审程序违法,通过限制上诉人举证条件,变相剥夺了上诉人的诉讼权利。

  旁听业主情绪激动

  法院未当庭宣判

  7月27日,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第一法庭二审海口东盛名苑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贵亨公司作为上诉人出庭,东盛名苑的50名业主成为被上诉人。当天,数十名业主到庭旁听。

  庭上,上诉人提供《规划许可证》等证据,证明其上诉理由的第二点“一审判决关于被上诉人‘违反规划,致使被告无法办理房屋所有权总证’的认定只是被上述人单方陈述,没有事实根据和证据支持”。

  随后,上诉人提供的《规划许可证》遭到业主的质疑。一位业主向法庭审判员表述理由时称:“这个《规划许可证》是2010年6月24日的,这是开发商在一审判决之后拿的证,不能掩饰其之前违约的事实与责任。”这名业主陈述的理由得到了审判员的采纳,被书记员记录归档。

  在当天的法庭上,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双方多课外作业展开激烈辩论。旁听的业主情绪激动时,一度影响法庭秩序。鉴于合并审理50件案的复杂情况,法庭没有当庭宣判,需待核议庭商议后择日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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