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挪用公款120万 一审获刑12年

http://www.sina.com.cn  2010年07月28日01:26  红网-潇湘晨报

  本报衡阳讯前天,衡阳市蒸湘区人民法院对电子工业总公司原纪委副书记陈青云挪用巨额公款一案进行了公开宣判。被告人陈青云构成挪用公款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追缴赃款120余万元。

  2002年7月至2008年9月,陈因做生意和炒股欠下巨额债务,遂利用其职务之便,私刻印鉴,在衡阳市农业银行雁北支行开设了户头,将本应拨到电子工业总公司财务科账户的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费拨付到私自开设的农业银行账户。在此期间,衡阳市劳动局和财政局共向该账户拨款约318.55万元,用以支付该公司下属七个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费,陈从中共挪用约117.46万元。2006年8月和2007年5月,陈挪用衡阳市民政局拨付给退伍军人詹某、王某自谋职业经济补偿金,共计3.4万元。至此,陈青云共计挪用公款120余万元。通讯员阿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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