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户口审批科与法学博导观点大PK

http://www.sina.com.cn  2010年07月28日01:26  红网-潇湘晨报

  本报记者龙源 长沙报道

  结婚30多年了,“上门女婿”王继春因为“男不入女户”的传统观念而无法得到当地村民认可,最终无法落户到长沙;而“出嫁女”李顺成尽管户口未迁出,却无法享受和本地村民同等的待遇,原因是“嫁了就不是当地人了”。(详见本报前日A05版)

  昨日,记者走访了长沙市公安局人口与出入境管理支队户口审批科,针对两份对公安局文件的合法性审查,该科负责人反驳了湘潭大学法学博导欧爱民的观点。

  PK1:“成为家庭成员”是否指“落户”?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九条规定,“登记结婚后,根据男女双方约定,女方可以成为男方家庭的成员,男方可以成为女方家庭的成员。”

  欧爱民:“成为家庭成员”当然是指要“落户”,因此,男女双方可以自由选择投靠落户。

  户口审批科:成为家庭成员并非特指“落户”,这是两个概念,这是曲解了法律的条款。

  PK2:外来人口落户是否属“公共事业”?

  依据:我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二条规定,“村民委员会办理本村的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调解民间纠纷,协助维护社会治安,向人民政府反映村民的意见、要求和提出建议。”

  欧爱民:村民自治的范围无权决定有关户籍管理的事项。

  户口审批科:《组织法》另有规定,涉及村民利益的事项村民委员会须提请村民会议讨论决定。

  PK3:登记对象是否包括农业人口?

  依据:省公安厅制定的《湖南省常住人口登记操作办法》规定,“公民申报迁入登记,按以下类别(对象)提交相应的凭证材料:1.夫妻投靠落户:夫妻双方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结婚证。”

  欧爱民:因此,要求夫妻投靠落户提供“村组证明”的规定,超越了上位规范性文件的内容,应予以撤销。

  户口审批科:在“迁入登记”的第一项“登记对象”中,说明了是“城市或城镇”户口,而非农业户口。

  对于双方的观点PK,长沙市法制办表示,作为合法性审查的参与部门,一定会保持审查的独立性,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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