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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强民行检察监督力度需关注四个问题

  民事行政检察工作中,当事人到检察机关申诉比例较少,民行检察监督力度尚未受到群众充分认可的现象在实践中一直比较突出,成为阻碍民事行政检察工作发展的瓶颈。笔者认为,要加强民行检察监督力度,在实践中有一些难题需要关注并予以解决,主要有以下四点:

  一、立法上的不完善导致民行检察监督范围受限。从民事诉讼法和行政诉讼法关于检察院开展法律监督的规定看,检察院对法院的民事及行政审判活动进行法律监督的权力及范围仅仅限于法院已生效的确有错误的民事、行政判决和裁定,除此之外的民事调解并无规定,尚处于无权监督的空白状态。

  二、民事行政抗诉案件的审限过长。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及行政诉讼法的规定,检察院提出抗诉的案件,法院应当再审。但是,对检察院从受理立案到提出抗诉,法院从接受抗诉到进入再审程序的时限都缺乏相应的规定,以致司法实践中经常发生抗诉案件“久拖不审”、“久审不决”的现象,造成抗诉案件周期长、速度慢,同时也加重了申诉人的诉讼成本,形成讼累。如在实践中对于二审判决、裁定的抗诉,从基层检察院初步审查到上级检察院建议提抗直至到省级检察院采纳,这一期间很少有在一年内完成的,有的案件甚至达两年之久。民行抗诉案件审查期限的不确定性在很大程度上削弱了检察机关的权威,一些申诉人也因此对向检察机关申诉失去信心,民行检察监督难以产生良好的实际效果。

  三、民事行政案件中的调查取证难度大。在审查民事行政申诉案件过程中,根据实际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必要的调查取证,是审查工作中的环节之一。尤其是有些案件原审时一方当事人制造伪证,导致错误裁判,这种情形下检察机关就有必要对制造伪证的事实进行调查取证,以便查清案件真相。但实践中,检察机关在调查取证时,有些当事人不配合调查,甚至干扰证人作证,不仅拖延了办案期限,而且使某些重要的证据难以调取,而检察机关对这些妨碍民事行政检察的行为却束手无策。这种现状严重阻碍了民事、行政案件的顺利审查,不利于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更不利于维护司法公正和司法权威。

  四、民事行政法律监督方式单一。在民事诉讼法及行政诉讼法中,

  民事行政法律监督的方式只有一种,即向法院提出抗诉。最高人民检察院近年来积极提倡发检察建议启动再审工作,经过实践发现检察建议确实可以减少环节,弥补抗诉在程序、实体方面规定的不足,且比起抗诉来检察建议易于被接受,也有利于检察院和法院关系上的协调。但是这种监督也有其弱点,弱点之一就是检察建议会弱化抗诉的监督方式,因为检察建议毕竟没有法律上的规定,如果检察建议得不到立法的支持,其效力会弱化。弱点之二就是最高人民法院对检察建议的监督方式并没有出台明确的司法解释来认可,使得检察建议在实践中的推广存在较大困难,检察建议贯彻执行力度要依赖于当地检法两院的关系。关系好的,检察建议书执行得就好一些,反之则差一些。目前,检察机关实施民事行政监督的方式仅限于提出抗诉和发检察建议书这两种形式,方式单一,民事、行政法律监督应该尽快实现以抗诉为中心的多元诉讼格局。

  (作者单位:河南省禹州市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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