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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行“逮捕必要性证明”制度

  本报讯(曲世民)辽宁省鞍山市千山区检察院日前与千山公安分局、钢都公安分局联合出台并会签了《关于实施“逮捕必要性证明”制度的规定(试行)》,规定对轻微刑事案件重点加强逮捕必要性的审查,在作出逮捕决定时要在审查逮捕意见书中对证明嫌疑人符合逮捕条件加以全面论述。侦查监督部门对犯罪嫌疑人适用逮捕的案件,在向侦查机关送达逮捕决定书的同时,制作《逮捕案件跟踪监督卡》,及时掌握案件的进展情况,督察侦查机关依法办理,防止因监督不力致使案件诉不出去或者流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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