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路径导航栏
跳转到正文内容

防止从“严打”转为过于宽缓

  长期以来,我国的刑事政策都是惩办与宽大相结合。近年来,党中央提出了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我国刑事政策变化的主要原因是构建和谐社会主义社会目标的提出,使刑事司法承载了相应的历史使命,注入了相应崭新的内容。刑事司法的功能定位由打击犯罪转变为化解社会矛盾,为和谐社会主义社会建设服务。因此,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与我国社会主义建设的进程相适应,具有很强的科学性和前瞻性。

  但是,笔者认为如何准确把握宽严相济中的严和宽值得深入探讨。新中国成立后,由于各种各样的原因,司法实践中的严和宽往往摇摆不定。首先是建国初期严厉打击犯罪;后来是各种运动后的法制混乱时期,这时的实际法治状态不是宽而是乱;再后来是拨乱反正后的法治逐渐上正轨,但似乎还是失之于宽,使民众的安全感不足;接着是几次大规模的“严打”时期,法治从宽瞬间转为阶段性的严。显然,在宽与严的问题上左右摇摆不利于我国长期的法治建设,也使人民群众产生迷茫,司法人员无所适从。目前,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总体上来说体现的是轻刑化思想,宽的方面似乎又过于重视、过于扩张,给人民群众的感觉是刑事司法从“严打”转向了另一面。比如,即使是命案,只要不属手段特别残忍、性质特别恶劣,根据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往往不杀。人民群众的感觉是死者白死了,为死者鸣不平;再比如经济犯罪,贪污、受贿甚至诈骗达几百万元之多,最终被判处十几年的并不鲜见,给人民群众的感觉是被告人划得来,等等。客观地说,目前我国人民群众法律意识的现状是只认同重刑,不认同轻刑。从历次的“严打”行动人民群众拍手称赞便可见一斑。当然,泱泱中华的刑罚最终是要走向文明、再文明,人道、再人道。因此,刑事政策及司法理念可以在人民群众法律意识的基础上适度“超前化”,并起着引领人民群众法律意识逐步提高的作用,但不能太超前。形象地说,人民群众的法律意识是运动员,刑事政策则是领跑员,领跑员要比运动员跑得快,但不能快得离运动员很远,更不能远到运动员看不见。如果那样,这个领跑员没有任何领跑作用。司法实践中,刑事政策太超前,与人民群众的法律意识不相适应,则司法活动得不到人民群众的认同,司法无公信力和权威。另外,我国的基本国情是:人口众多,国土辽阔,地区发展不平衡,贫富差距在逐渐加大,更为关键的是,我国正处于从贫穷走向富裕的社会转型期,利益冲突空前紧张,因此,犯罪率较高、犯罪案件绝对数大不可避免,刑罚的本质功能还是打击犯罪。在我国目前的国情下,保持刑罚相当的打击犯罪的严厉程度必不可少,否则,将使犯罪越来越多,影响社会主义建设的大好局面。总之,笔者对我国目前的刑事政策的理解是:严为主导,宽必不可少,但需从严掌握,尤其要防止刑事司法从“严打”转为过于宽缓。

  (作者单位:海南省三亚市中级人民法院)


     新浪独家稿件声明:该作品(文字、图片、图表及音视频)特供新浪使用,未经授权,任何媒体和个人不得全部或部分转载。

新浪简介About Sina广告服务联系我们招聘信息网站律师SINA English会员注册产品答疑┊Copyright © 1996-2010 SINA Corporation, All Rights Reserved

新浪公司 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