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贩卖假证:犯罪行为成了“就业”方式

  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检察院办理制假、贩假类犯罪(主要指制售假发票、假证件、假印章等犯罪)案件呈现数量大、处罚轻的特点,犯罪组织模式呈现加盟连锁的趋势,大量从农村进城的无业者加入贩假队伍尤其令人担忧。

  2009年,该院审查起诉该类案件24起,涉案犯罪嫌疑人52人,而2008年这类案件仅有4件7人。52名犯罪嫌疑人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36人,被判处实刑的23人中有21人被判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13人作了撤案或不起诉处理,其中10人为购买假证者。

  购假:缺什么买什么

  随着社会对学历的重视、各种从业资格不断规范,一些人出于生活或工作的原因产生了购假的需要,并最终触犯法律。

  24起案件,共查获伪造高校毕业证15本,还有伪造的教师资格证、船员证、电工证等。购假者的目的主要是为了找工作。有一名犯罪嫌疑人为申请经济适用房而伪造了公证书,还有一人为申请低保而购买假章,然后伪造了无住房的证明。

  因业务和经营的需要而犯罪的也不在少数。如一汽车修理公司的业务经理孙某,为了方便客户,推出代理赔服务,即客户来修车不需要付款,只需委托该公司向保险公司理赔,然后该汽修公司将理赔的保险金冲抵修车的费用,这项业务因方便客户而很受欢迎,但是保险公司支付保险金的形式是汇到客户的银行账户上,不支付现金,孙某为减少麻烦,便按照客户真实身份证号码伪造了7张居民身份证以办理银行卡,后被追究刑事责任。又如,一出国代理公司的业务经理蒲某在办理出国留学过程中,因部分学生的高考成绩不符合有关国家的规定,蒲某便通过其合作伙伴伪造了11份高考成绩的涉外公证书,后被意大利驻上海总领馆发现,蒲某及两名合作伙伴均被追究刑事责任。

  贩假:进城农民是主力

  办理假证的便捷性与贩假者人数多、活动范围广是分不开的,为数众多的贩假者起到了开拓市场、联结购假者和制假者的“纽带”作用,并表现出以下特点:

  1.人数众多

  在所有52名犯罪嫌疑人中,贩假者共21人。贩假者供述,他们是从“老板”处购买了一个手机号码,不需要上街张贴“牛皮癣”小广告就有“客户”主动联系,之后将“客户”的要求转达给“老板”,然后将“老板”伪造的假证、假章等交给“客户”,从中获取一定的差价或提成。

  2.亲属齐上阵,婴儿当做护身符

  贩假者21人中,有5对夫妻,一对兄弟,一对兄妹。他们自述是生活困难和老乡介绍使得他们加入贩假、制假的行列。有3对夫妻在与客户交易时带着婴儿,所起的作用是掩人耳目,提高交易的安全性,一旦被查获,公安机关不能对哺乳期妇女采取拘留的强制措施,一般对其取保候审。据部分售假的犯罪嫌疑人自述,“老板”特意发展哺乳期的妇女加入,并告诉她们因此可以逃避法律的惩罚。

  3.青壮年是主力军,女性超半数

  贩假者21人中,年龄最大的44岁,最小的17岁,全部为青壮年。女性犯罪嫌疑人中共有11名,占全部犯罪嫌疑人数的52.4%,是该院办理的各类犯罪案件中女性比例最高的一类犯罪。

  4.盲目进城务工,贩假当“就业”贩假者21人,全部为外地农村进城务工人员,全部处于失业或半失业状态。他们最高学历为初中,盲目进城务工,因为学历低,找不到工作,为了生活而加入贩假队伍。由于法治意识淡薄,加上售假犯罪几乎没有什么技术含量,极其容易成为“老板”发展的下线。

  制假:加盟连锁取代小作坊

  传统的“自产自销”的“小作坊”制假贩假模式有随着司法机关的打击而渐渐退出“江湖”的趋势,因为这种模式容易被公安机关一锅端,因而风险大;而且,个体制作假证的能力和真证信息的来源都有限,很大程度上制约了犯罪收益。

  风险大、利润低,迫使犯罪链条进行一定的分工,出现了相对专业的制假者和售假者,他们之间形成连锁、加盟的关系。这种犯罪模式对“老板”而言有以下好处:

  隐蔽性强。“老板”在幕后主要通过发展“下线”以开拓市场,不容易被司法机关发现,同时,司法机关不能对单纯的贴广告者追究责任,因而安全系数更高。上述查处的案件中,并没有“老板”级别的犯罪分子,也说明了这一点。

  再生能力强。一个售假者被查获后,仅相当于断其一肢,并且其很快可以通过多种渠道发展新的加盟者,特别是那些无工作的进城农民发展下线,所以,犯罪组织的再生能力强。甚至有部分受过刑罚处罚的售假者因缓刑或刑满释放而再次成为“老板”的“下线”。这样能保障“老板”有足够的销售渠道,因而能获得更稳定的犯罪利润。

  集中精力发展核心业务,造假能力进一步提高。“老板”可以集中精力收集各个高校的毕业证的版本、改进犯罪工具等,进一步发展制假能力,如上文提到的伪造的涉外公证书非常逼真,已经骗过外国领馆的初审。

  打假:“钓鱼”是主要侦破手段

  制假、售假类犯罪案件“东窗事发”主要有以下几种原因:公安机关“钓鱼”;交易时形迹可疑被查获;利害关系人举报,等等。还有一起伪造涉外公证书的案件是意大利驻上海总领事馆发现并移送的。与犯罪组织模式翻新、制假贩假活动持续高发形成鲜明对比的是,此类案件破案率相对较低、侦查手段相对单一。

  犯罪隐蔽,难以查处。犯罪组织模式的新变化为司法机关查办这类犯罪增加了很大的难度,带来了新的挑战。制假、售假类犯罪,侵害的主要是社会管理秩序,没有具体的直接受害人,制作窝点和交易十分隐蔽,所以群众很难发现具体的犯罪行为并向司法机关举报。

  破案手段以钓鱼为主,很难钓到大鱼。侦查机关传统的“钓鱼”破案模式,就是根据“牛皮癣”广告上的电话号码,要求犯罪嫌疑人伪造证件或印章,然后等犯罪嫌疑人交付伪造的证件或印章时,将其人赃俱获。24件案件中有14件系公安机关以这种“钓鱼”方式查获,占全部案件数的58.3%,抓获的犯罪嫌疑人多是售假者,24起案件中没有一个真正的“大鱼”。

  对策:应标本兼治

  针对以上特点,办案人员提出如下建议:

  完善用假者惩罚体系,提高违法犯罪成本。除了采用刑事手段对构成犯罪的购假、用假者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外,还应完善行政处罚、行政处分及征信体系,以提高违法成本。目前当务之急,是完善这几个体制方面的衔接和配合,将所有的购假、用假信息实现不同部门之间的信息共享。

  加强引导宣传,减少进城务工的盲目性。现在农民进城务工往往是先进城再找工作,一旦找不到工作,生存就受到威胁,容易成为犯罪分子物色的对象。各地应当加强引导,提供适当的信息,减少进城的盲目性。

  放长线钓大鱼,“诱惑”侦查应有度。传统的“钓鱼”侦查,抓获的基本都是售假的中介,幕后的“老板”很难抓到。侦查机关应当采取放长线钓大鱼的侦查策略,通过跟踪、监视“小鱼”的行迹发现“大鱼”的行踪,从而在源头上打掉制假窝点,同时还要注意“诱惑”侦查的合法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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