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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裸官”若公示,监督更有力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日前印发了《关于对配偶子女均已移居国(境)外的国家工作人员加强管理的暂行规定》(下称《暂行规定》),规定适用人员要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向组织(人事)部门书面报告配偶、子女移居国(境)外的有关情况,在有关情况发生变化时也要及时报告。并明确提出,违反规定,应当视情节轻重,采取批评教育、组织处理、追究纪律责任和法律责任等方式予以处理(7月26日《检察日报》)。

  配偶子女均已移居国(境)外的国家工作人员,正是网友们俗称的“裸官”。这些年来,“裸官”问题日益凸显。从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原区委书记杨湘洪,到福建省工商局原局长周金伙,再到陕西省政协原副主席庞家钰,还有蓝甫、许国俊、蒋基芳、刘佐卿、许超凡、余振东、董明玉、程三昌、杨秀珠……近十年来,很多“裸官”摇身一变成了“逃官”,给国家造成巨大的损失。有统计称,自改革开放以来,全国约有4000名腐败官员逃往国外,带走500多亿美元的资金。

  这些年来,中央与地方纷纷出台规定限制“裸官”。去年11月,深圳出台规定力推廉政,“裸官”不得担任党政正职;今年2月,“裸官”被监察部写入《国家预防腐败局2010年工作要点》;今年7月,中办国办印发《关于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规定》,提出领导干部应当报告配偶、子女移居国(境)外等事项。现在,中办国办又单独发文要求对“裸官”加强管理,这一方面体现了政府对“裸官”问题的重视,另一方面也说明“裸官”问题已经十分严重。

  诚如《暂行规定》所言,对“裸官”加强管理,是回应社会关切、促进国家工作人员廉洁自律的制度创新,对加强领导班子和干部队伍建设、推进反腐倡廉制度建设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基于此,《暂行规定》中的申报要求、责任追究等,无疑应该得到坚定而有效的落实。是的,“裸官”并不等于“贪官”,不裸的官员并不一定就是好官。唯有对“裸官”实行制度化、规范化的管理,才既能更好地监督官员,又能维护其合法权益。

  需要指出的是,“裸官”是个极为复杂的问题。“裸官”不仅有“半裸”,还有“全裸”:“半裸”官员,妻子或儿女一方已在外国;“全裸”官员,妻子、儿女和金钱皆在外国,自己也是“身在曹营心在汉”。鉴于“裸官”的复杂性,治理“裸官”问题,无疑不是官员自己“及时报告”就能实现的。要防止“裸官”外逃,还需要官员出入境管理等制度予以配合。

  监管“裸官”只是手段,遏制腐败才是最终的目的。对“裸官”加强管理,只是“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一个重要部分。要防止腐败问题的出现,官员们的其他报告事项无疑也应得到落实,譬如官员财产申报等。在谈到官员财产申报时,全国人大代表任建明认为,一个完整的官员财产申报制度应该具备“申报对象、申报、公开、监督、问责”等5个环节。与财产申报一样,“裸官”恐怕也得走到公示这一步,才能更好地发挥监督与问责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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