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跨行取款收费上调没商量?

http://www.sina.com.cn  2010年07月28日02:25  郑州晚报

  □晚报评论员 李记

  一家人不说两家话。银行业协会之所以言称收费上调“合法合规”,依据的是2003年颁布的《商业银行服务价格管理暂行办法》:将ATM跨行取款收费标准归为“市场调节价”,可自行制定和调整。但《办法》第五条称:“商业银行制定服务价格……应当遵循合理、公开、诚信和质价相符的原则,应以银行客户为中心……”第九条明确规定:“商业银行制定和调整价格时应充分考虑个人和企事业的承受能力。”而几家银行此次收费上调,哪一点考虑到了“个人和企事业的承受能力”?又哪一点“以银行客户为中心”了呢?

  况且,2003年修正后的《商业银行法》第五十条明确规定:“商业银行办理业务,提供服务,按照规定收取手续费。收费项目和标准由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中国人民银行根据职责分工,分别会同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制定。”按照“法律优先”的原则,调整ATM跨行取款收费标准,无疑应该参照《商业银行法》进行。据此分析,几家银行擅自将跨行取款收费上调,是“既不合法又不合规”才对。

  对普通公众而言,在强势的银行普涨ATM跨行取款手续费面前,他们只能是被动的接受者。报道中郭田勇教授称,调高同城ATM跨行取款手续费“应该经过相关监管机构进行严密论证,或由第三方机构对收费的适当性做出独立评估”。具体到技术层面,银行方调高手续费时报请银监会等部门论证通过,只是“小事一桩”。但在汹汹民意面前,直到目前为止,相关部门似乎仍没做好“站出来说句公道话”的准备。

  在整个讨论过程中,作为普通公众,始终没有发表观点、表达不满的机会,这不能不说是一种遗憾。我们不奢望类似的ATM跨行取款收费“市场调节价”均能采用听证会的方式进行裁断,但经过此轮讨论,一个关键问题应该被摆在台面上:如果《商业银行服务价格管理暂行办法》已不足以承担起优化银行服务质量、满足公众服务需求的作用,那么,尽快进行必要的修正,也就显得大有必要了。比如,应该减少商业银行“市场调节价”自行制定和调整的项目数量,或者是,商业银行自行制定和调整一些服务价格时,应该引入公众参与的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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