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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就业歧视需诉讼激活

http://www.sina.com.cn  2010年07月28日03:07  新京报

  ■ 视点

  一个成功的诉讼案例,它在反就业歧视上所产生的推动力量和对社会的影响力,往往是巨大的。

  日前,中国政法大学宪政研究所公布了《当前大学生就业歧视状况的调查报告》,调查报告显示,近六成用人单位对大学生求职者的户籍、地域有明确要求,属于典型的制度性歧视。尤其让人感觉刺眼的是,本该引领公平就业的国企、机关、事业单位竟成就业歧视重灾区。

  没人反对用人单位拥有对员工的自由选择权,可这种选择应指向人后天的禀赋,比如学历、社会经验、获奖情况、人脉资源等。对人先天的一些禀赋,像血型、肤色、种族、性别、年龄、户籍等歧视则是非正义的,因为它是惩罚人通过后天的努力,并不可控制和改变的因素,法律必须禁止这种歧视。

  随着中国公民社会的兴起和公民意识的觉醒,越来越多的法律人和公益组织,开始加入到反就业歧视的公益事务中,有的定期公布“就业歧视状况调查报告”提起舆论关注,有的则直接向人大提交反就业歧视立法方面的建议。这些行动体现了公民社会的力量,不过,对就业歧视最有力的反抗,也许并非来自这些外围行动,而是来自被歧视者直接诉诸法律的行动,也就是公民的诉讼。一个成功的诉讼案例,它在反就业歧视上所产生的推动力量和对社会的影响力,往往是巨大的。

  就拿乙肝歧视的废除来说。3月17日,国家公务员局发布通知称,今后在公务员录用体检中,所有关于肝炎检测中,不许进行乙肝项目检测。这种歧视的被终结,与数年前一场影响性诉讼有关。2003年6月,安徽芜湖人张先著在芜湖市人事局报名参加安徽省公务员考试,经过笔试和面试,最后由于体检中查出乙肝而不予录取,他随后将芜湖市人事局告上法庭。此案引发了社会对全国1.2亿乙肝患者就业的关注,随后,广东、四川、江西、浙江等地相继在公务员招考中,取消对“乙肝病毒携带者不能成为公务员”的限制性规定。(7月5日《半月谈》)这就是一个公民诉讼对法律带来的革命性影响。

  同样,公民的诉讼也引发了对身高歧视的关注。四川大学应届毕业生蒋某因身高不够失去了报名资格,就以《中国人民银行成都分行招录行员启事》的规定“男性身高1.68米,女性身高1.55米以上”为据,将该银行告上法庭,请求法院判令该银行身高歧视的行为违法。这个影响性诉讼,也把身高歧视推上了舆论审判席。还有相貌歧视、血型歧视、姓氏歧视、户籍歧视等引发的诉讼,这些公民诉讼在激活法律上,都起到了重要作用。

  许多专家建议人大就反就业歧视专门立法,其实,我们在公平就业上并不缺少法律规定,《妇女权益保障法》、《残疾人保障法》、《劳动法》、《就业促进法》等法律中,对各种相关歧视都有明文禁止。这些规定需要公民诉讼将其激活,还不是仅仅停留于纸面上。

  □曹林(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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