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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乡规划怎能朝令夕改

http://www.sina.com.cn  2010年07月28日03:15  海峡都市报

  我省实施城乡规划法办法昨提交“一审”

  N本报记者 练仁福

  本报讯 昨日上午,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在福州开幕,省人大常委会主任孙春兰主持会议并讲话。会议听取了《关于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草案)》(以下简称草案)等的说明及初步审查报告。其中,“规划法办法”草案对城乡规划的修编程序进行严格界定,防止规划“朝令夕改”,同时还对违建处罚作出规定。

  城乡规划要修改须听证

  草案规定,经依法审定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的总平面图不得随意修改;确需修改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采取听证会等形式,听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因修改给利害关系人合法权益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给予补偿。

  昨日会议上,省人大常委会环城工委在草案的初步审查报告中建议,要进一步规范规划的修编启动程序。明确在修编前,组织编制机关应当对原规划实施情况进行评估,并向原审批机关报告。修改涉及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强制性内容的,还应当提交修改的必要性和可行性的专题报告,经原审批机关同意后,方可启动修编程序。

  “未批先建”拆除还要处罚

  草案同时规定,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进行建设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责令停止建设;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影响的,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造成他人损失的,还应当赔偿损失。

  临时建设使用不得超两年

  草案还规定,临时建设不得擅自改变使用性质,不得办理房屋登记。临时建设为商品房售楼屋或者工地建筑工棚的,使用期限不得超过该建设项目工期;其他临时建设使用期限不得超过两年。确需延长的,可以向原批准机关申请延长一次,延长期限不得超过两年。

  另外,草案规定,建设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擅自变更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确定的用地性质、建设密度、容积率、绿地率等规划条件,确需变更的,必须依法向原发证机关提出变更申请。

  政府人员发现违建不制止将被处分

  草案还要求,市、县(区)、镇(乡)人民政府应当建立违法建设行政责任追究制度。发现违法建设行为未及时制止并按时报告或者移交相应行政执法机关的,由有权机关责令改正,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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