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近日,省人大常委会组成执法检查组,在苏州、南京等地,对《江苏省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条例》的实施情况进行检查,发现我省机动车污染防治能力薄弱,一些法定制度实施不到位,建议加快环境保护立法进程。
据了解,除南京市外,省环保厅和其他12个省辖市尚未建立专门的机动车污染监控机构。《江苏省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条例》规定,制造、销售和进口排气污染超过规定标准的机动车,没收违法所得,可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下的罚款;对无法达到规定排放标准的机动车,没收销毁等。但从实际情况来看,我省不少地区没有认真执行。另外,一些基层单位执法不严。不少城市中,党政机关、社会团体的“黄标车”、“非达标车”也参与其中,增加了执法工作的难度。目前南京市正积极实施“迎青奥蓝天行动”计划,同时带头淘汰省级机关在用的“黄标车”、“无标车”,积极开展对“黑尾车”、“非达标车”专项治理行动。
(戚庆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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