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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乡规划审批前应公示广征民意

http://www.sina.com.cn  2010年07月28日06:35  解放日报

  本报讯 (记者 徐敏 王海燕)市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20次会议昨天审议《上海市城乡规划条例(草案)》,其中一大亮点是,强化了公众参与机制。《条例 (草案)》规定,“城乡规划报送审批前,组织编制机关应当将城乡规划草案予以公示,并采取论证会、听证会或者其他方式,征求公众意见。”

  根据《条例(草案)》,“城乡规划草案公示时间不得少于三十日,公示的时间、地点以及意见征集方式应在本市有关政府网站或者新闻媒体上予以公告”;“城乡规划批准后,组织编制机关应当在有关政府网站上对公众意见的采纳情况予以分类答复”。此外,建设工程的设计方案也将听取公众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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