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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县政府将无权干预价格

http://www.sina.com.cn  2010年07月28日06:35  解放日报

  本报讯 (记者 王海燕 徐敏)《上海市价格管理条例》将做部分修改,政府定价需报国务院审定,区、县政府将无权采取价格干预措施。昨天,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20次会议分组审议《关于修改本市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草案)》。记者从中获悉,本市48件地方法规面临修改。

  市人大法制委、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汇总分析各方的意见和建议,沟通协调后,建议按照“简易程序”修改48件法规。如对《上海市价格管理条例》的修改,第十六条规定,除市政府外,区、县政府也可以采取价格干预措施,这也与《价格法》中采取价格干预措施的主体只能是国务院或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的规定不一致。建议将第十六条第一款修改为“当重要商品和服务价格显著上涨或者有可能显著上涨,市政府可以对部分价格采取限定差价率或者利润率、规定限价、实行提价申报制度和调价备案制度等干预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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