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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文化研究的两个误区

http://www.sina.com.cn  2010年07月28日07:46  法制日报

  文化不同于心理、性格或思想。我们言及文化,必定指它具有某种程度的公共性和整体性从文化的角度考虑,塑造当下“法治”现状的原因是中国的整体文化,是全体中国人的事情。在文化不可分割的情况下,我们不可能要求法院、检察院或者律师事务所关起门来建成某种独特的“法治文化”

  □邓建新

  我们谈及“文化”,必定离不开“人”。文化其实就是“人化”,文化是人类与动物告别的努力和结果。人类因为有了文化,才能赋予世界以意义,才能按照自身的认识来改变世界。法作为不同于自然法则的文化现象,也是人类根据这种认识来干预世界的行为〖古学和人类学表明,人类的远祖并非是相聚在地球的某处,一起开始向动物界稽首相别。因此,世界上的文化从产生伊始就具有相对性或特殊性,就是说,文化总是以地域、语言、种族、民族等为基础而呈现某种差别。“法治”,似乎代表了当今人类对治理自身共同体的某种方式的共识。但是,对于“法治”究竟意味着什么,或者说“法治”所代表的治理模式是个什么样子,说法却是千差万别。

  诚然,世界上不同地区的文化并不排斥某种可通约性。就“法治”而言,人们取得共识的最大公约数是相对于“人治”而言的。但“人治”同样可能具有多种含义。而与“人治”对立的“法治”,不也得靠人来实施吗在这个意义上,“法治”也可以是一种“人治”。因此,“法治”的涵义或意义也因时因地而异。学者为将来所设计的思想与文化意义何在呢普通大众会按照他们所设想的“法治文化”(可以称之为“法治的乌托邦”)去行为吗与其煞费苦心地构想遥不可及的“法治文化”,还不如脚踏实地地致力于关注和消除现实生活中的不平等、歧视、偏见、腐败、专横等现象。毕竟,作为社会现象,文化是实在的,而不是被想象出来的。

  文化不同于心理、性格或思想。我们言及文化,必定指它具有某种程度的公共性和整体性。个人或者共同体中少数人的认识、情感、价值观、行为倾向都不能被称之为文化。对所谓的法院文化、检察文化、律师文化的考察,并不能概括对中国当下法律文化的研究。除了我们一般称之为法律职业群体的法官、检察官和律师,其他各行各业的人们也不会视法律如无物,他们对法律现象也有自己的感受和思考。在执行法律或者制定规则的领域,行政机关的活跃程度要远远超过法院、检察院和律师,但是以行政机关之“法律文化”为对象的研究好像并不多见。另外,在政治权力架构中,人民代表大会的重要性更远远超过前述任何机构,但是人大代表们的“法律文化”好像还是个冷话题。由此可见,法律文化研究并不是某种特殊“文化”的研究。

  人们提出“法文化”或“法律文化”的术语仅仅只是为了观察的方便。“具有独特技术因素的政治制度和经济制度确实存在,但这些制度不能构成纯粹含义上的文化或亚文化,因为组成这些制度的价值是其整体社会的价值”。应当承认,法律制度也有自己独特的技术因素,所以我们才可能提出“法文化”或“法律文化”的术语。而且我还相信,只要在同一个法律制度中从业,法官、检察官、律师的职业技术应当没有什么大的差别。因此,在“法文化”或“法律文化”的名义下,再建构出什么“法院文化”、“检察文化”、“律师文化”有什么必要吗的确,法官、检察官、律师的职业活动存在着某些不同的特征,但是三者职业活动的基础都是在共同的大文化环境中对同一法律制度的理解。三者对于法律制度意义的理解,真有那么大的差别以至于需要用一种亚文化的方式来命名吗在倡导建设法律职业共同体的今天,再以法律机构的差异来刻意强调某种法律职业群体的亚文化,无异于和“法治”的呼声背道而驰。

  我们可以观察到,在一个“法治社会”中,法院、检察机关、律师事务所这些直接实施法律的机构对于实现和维护“法治”起到了重要作用。但是,我们能否就把实现“法治”的重担推给这些机构呢中国的法官、检察官、律师也不是仅仅生活在法院、检察院和律师事务所,他们也和非法律职业人士一样生活在某个城市当中,也要和柴米油盐打交道。换言之,他们也生活在中国文化之中。如果说,法院、检察机关和律师行业存在着不同的文化的话,那么这种文化与中国整体文化的关系恐怕是千丝万缕、难分彼此的。

  进一步地,从文化的角度考虑,塑造当下“法治”现状的原因是中国的整体文化,是全体中国人的事情。在文化不可分割的情况下,我们不可能要求法院、检察院或者律师事务所关起门来建成某种独特的“法治文化”。比如一些文章从西方视角出发,赋予法院、检察院的建筑或者服饰以法文化的象征意义,这恐怕是学者的一厢情愿了。笔者并不反对用某种象征符号来倡导某种法治精神,但从思想的精神转变为观念的文化,以至于能在法律职业人心中落地生根,可能还需要一个漫长的过程,而且这个实现过程与整个社会的历史进程须臾不可分离。

  曾经有一个时期,有关中国古代法律文化的研究仅仅注重典律和官方文档,认为朝廷、官府和儒家经文就代表了某个历史时期的法律文化。但是这种路径的研究成果能够说清楚由普通大众承载的文化吗随着一些学者开始“眼光向下”,小说、戏曲、传说、笑话、契约、碑文等民间话语也开始成为研究的对象。发展至今,学界描绘的中国古代法律文化图景终于开始变得清晰和开阔。笔者以为,研究当下中国的法文化或法律文化,也应当学习和发展这种全面的视角和实证的精神。

  (作者单位:中国政法大学博士后流动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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