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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疯狂马三墨镜女”无免责理由

http://www.sina.com.cn  2010年07月28日08:39  国际在线

  

“疯狂马三墨镜女”无免责理由

  “疯狂马三墨镜女”归案后,成为媒体关注的焦点。

  

“疯狂马三墨镜女”无免责理由

  这就是当晚连撞数人的红色马自达轿车。

  河南“马三墨镜女”事件主角黎芳芳,开车往返三次碾压在广场乘凉的农民工,事后警方问出的原因,包括精神上受过刺激,感情受挫,没有开车灯,喝了很多啤酒,汶川地震时捐过款等等。

  从法律角度而言,这均不能成为免责理由。

  每个人的生命都是无价的,都是平等的,任何人都没有权利因为自己的私愤,就不把别人的生命当回事,更不能任意剥夺。而对于做善事一条,客观地说,一生从未做过善事的人几乎是没有的,做过善事并不能成为日后犯罪的缓冲。应该说,黎芳芳的行为已经涉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应当受到法律的制裁。

  这里需要解释几个法律问题。

  1、关于精神病人犯罪的问题。根据我国刑法第十八条的规定,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造成危害结果,经法定程序鉴定确认的,不负刑事责任。间歇性的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的时候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2、关于醉酒的人犯罪的问题。根据我国刑法第十八条的规定,醉酒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3、关于故意杀人罪与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故意杀人罪是指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一般来说,故意杀人罪的犯罪行为人有明确的、特定的伤害对象。根据我国刑法,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是指故意以放火、决水、爆炸、投毒以外的并与之相当的危险方法,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一般来说,犯罪行为人采用的犯罪手段是指向不特定的多数人,且有可能造成多数人伤亡的后果。根据我国刑法,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犯本罪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两者在情节严重时,均可判处死刑。(代宝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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