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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探析

http://www.sina.com.cn  2010年07月28日08:55  红网

  最近,中央颁布实施了《关于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规定》,这是推进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的重要体现,是促进领导干部廉洁自律、回应社会关切的重要举措。就此,笔者从理论和实践层面思考,认为践行《规定》,提升认识是基础,明确内容是根本,严格申报是关键。

  提升认识是基础。一是《规定》成为官员廉洁奉公的“透视镜”。报告个人有关事项,是领导干部廉洁奉公的“防腐剂”。规定共将官员的8类个人情况作为明确上报内容,范围、内容扩大,基本做到了“应报尽报”,能够把领导干部的基本情况“晒”出来。经过一“晒”,一些领导干部肯定会心存顾虑、有所畏惧、收敛手脚,由此筑牢了防腐“防线”,让官员时刻保持持奉公执守、清正廉洁的工作作风。报告个人有关事项,是加强领导干部的管理“助推器”。领导干部按规定如实上报个人有关事项,有利于纪检、组织、人事等部门根据上报情况,全面综合地分析领导干部思想、工作、生活情况。一旦发现不良苗头和有关问题,可以提前介入,通过批评教育、诫勉谈话、限期整改等方式,让领导干部悬崖勒马,回到正确的人生轨道上。报告个人有关事项,是塑造领导干部形象的“导向仪”。通过公开领导干部的个人有关事项,把领导干部财产等重大情况向公众“晒一晒”,有利于揭开领导干部“神秘面纱”,有利于人民群众了解官员的个人和家庭情况,提高人民群众对于领导干部的信任度和认可度,有利于维护干部形象,维护党的形象,拉近党群干群关系。二是《规定》成为官员廉洁奉公的“阳光雨”。实行《规定》,为领导干部筑牢了廉政“防火墙”。领导者既然手握公权力,就应该有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义务。把领导干部的个人有关事项拿出来晒一晒,可以从一个侧面了解领导干部有没有用好公权力,也会让一些领导干部心存顾虑,收敛手脚,进一步筑牢了拒腐防变的“防线”。实行《规定》,为领导干部筑牢了廉政“护心镜”。当下个别领导干部贪污腐化,“一粒老鼠屎,坏了一锅汤”,影响了领导干部的整体形象。领导干部按规定定期如实上报个人有关事项,就像计算机每日要进行开机查毒杀毒,纪检监察机关、组织部门可以根据该名干部的情况变化,分析领导干部滑坡变质的可能性,一出现不良隐患苗头,立马提前介入,让领导干部悬崖勒马,回归正途。这是善待干部、保护干部的有效措施。实行《规定》,为领导干部筑牢了廉政“警报器”。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制度要真正落到实处,光靠领导干部自觉还远远不够。如果领导干部不如实全面报告好个人事项,实报一部分,虚报一部分,瞒报一部分,或者今天报告了,明天就把制度丢到了“爪哇国”,一切的努力就会前功尽弃。因此,我们必须要加强对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监督检查,对拒不报告者和不如实报告者进行严格的约束和严肃的处理,确保《规定》成为有效的防腐剂。三是《规定》成为官员廉洁奉公的“晴雨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把领导干部的基本情况“晒”出来。揭开领导干部财产等情况的“神秘面纱”,让领导干部在阳光下从政,提高领导干部公信力。更让那些“搞名堂”的浮出水面,清理“出局”。报告个人有关事项,把领导干部的廉政情况“晒”出来。君子坦荡荡,做官当正大光明。自己合法的收入,合法的拥有,公众自然不会非议,更不会横加指责。倒是一些人心中有鬼,害怕自己的“不该拿,不该做”曝光,才会惧怕报告个人事项,害怕社会舆论监督。再说,定期报告一下个人事项,随时对照检查一下自身行为,把自己置身阳光之中,消毒杀菌,日省吾身,常有“如履薄冰”之感,常怀“反省自我”之心,未尝不是善待自己、保护自己的有效措施。近年一些“落马”高官走上贪污腐败的不归路抱怨组织没有及时提醒预防。中央以制度形式要求领导干部将其个人有关事项拿出来在阳光下晒一晒,就是让干部管理重在平时、重在及时预防。

  明确内容是根本。一是明确重点。《规定》明确了接受监督的重点是各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民主党派机关中县处级副职以上(含县处级副职)的干部;人民团体、事业单位中相当于县处级副职以上的干部;大型、特大型国有独资企业、国有控股企业(含国有独资金融企业和国有控股金融企业)的中层以上领导人员和中型国有独资企业、国有控股企业(含国有独资金融企业和国有控股金融企业)的领导班子成员。因为县处级以上领导干部在我国政治体制中处于重要层面,承担着人民赋予的重要职责。其作风如何,群众高度关注,社会影响强烈。抓好副县处以上领导干部的廉洁自律,对形成好的党风带动政风促民风至关重要。二是明确热点。《规定》针对当前领导干部廉洁自律方面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不回避社会关注的热点,特别是群众关注的两大焦点问题,一方面是领导干部本人婚姻变化和配偶、子女移居国(境)外、从业等问题。另一方面是领导干部收入、房产、投资等问题。这些问题在以往视为领导干部的“隐私”,干部考察的“盲区”,群众评议的“禁区”。而《规定》,顺应了民意,回应了热点,直面领导干部的家庭生活和财产收入的具体事项,包括领导干部本人的婚姻变化情况;本人持有因私出国(境)证件的情况;本人因私出国(境)的情况;子女与外国人、无国籍人通婚的情况;子女与港澳以及台湾居民通婚的情况;配偶、子女移居国(境)外的情况;配偶、子女从业情况,包括配偶、子女在国(境)外从业的情况和职务情况;配偶、子女被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况;本人的工资及各类奖金、津贴、补贴等;本人从事讲学、写作、咨询、审稿、书画等劳务所得;本人、配偶、共同生活的子女的房产情况;本人、配偶、共同生活的子女投资或者以其他方式持有有价证券、股票(包括股权激励)、期货、基金、投资型保险以及其他金融理财产品的情况;配偶、共同生活的子女投资非上市公司、企业的情况;配偶、共同生活的子女注册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或者合伙企业的情况等。三是明确节点。《规定》对领导干部在什么时间报告个人有关事项作出了明确的时间规定,要求领导干部应当于每年1月31日前集中报告一次上一年度有关个人事项。对领导干部本人婚姻变化和配偶、子女移居国(境)外、从业等事项,应当在事后30日内填写《领导干部个人有关事项报告表》,并按照规定报告。因特殊原因不能按时报告的,特殊原因消除后应当及时补报,并说明原因。同时规定新任领导干部应当在符合报告条件后30日内按照本规定报告个人有关事项。对领导干部辞去公职的,在提出辞职申请时,应当一并报告个人有关事项。四是明确难点。《规定》突破了干部监督的束缚,丰富了加强领导干部监督的内涵,拓展了监督的内涵,构建了从工作到生活、从单位到家庭的监督网络。为了解决领导干部报告有关事项“落实难”的问题,《规定》明确了领导干部没有履行有关事项报告制度进行处理的措施,对无正当理由不按时报告的、不如实报告的、隐瞒不报的、不按照组织答复意见办理的,根据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限期改正、责令作出检查、诫勉谈话、通报批评或者调整工作岗位、免职等处理;构成违纪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纪律处分。对不按照规定报告个人有关事项,同时该事项构成另一违纪行为的,依照有关规定进行合并处理。五是明确疑点。《规定》明确了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要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由相应的组织(人事)部门负责受理。对领导干部在执行本规定过程中,认为有需要请示的事项,可以向受理报告的组织(人事)部门请示。请示事项属于具体执行中的问题,受理报告的组织(人事)部门应当认真研究,及时答复报告人;属于本规定的解释问题,受理报告的组织(人事)部门应当按照规定向中共中纪委、中组部、监察部请示,并按照中纪委、中组部、监察部的意见答复报告人。报告人应当按照组织答复意见办理。同时,《规定》对有关名词术语,如“移居国(境)外”、“共同生活的子女”“房产”等,均作出了具体准确的解释。

  严格申报是关键。一是如实申报。一方面落实申报内容或成选拔重要依据。我国从1995年起开始实施官员收入申报制度,但是,申报在干部考核中的重要性并未体现。新规规定在干部选拔中可以查阅申报内容,释放出申报很可能成为干部选拔的一个重要依据这个信号,增加了申报的权重,表明我国干部任用制度更加全面科学。同时,纪检部门和检察机关在办案中可以查阅申报内容,这意味着申报内容将成为办案过程中的重要证据,对腐败官员有很强的震慑作用。另一方面从严不如实申报最严重可免职。1995年的规定对于不如实申报者的处理条款是很模糊的,只提到“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者党纪政纪处分”。2006的条款最严厉的只是“通报批评”。新规的处理尺度要更严厉,最严重要对官员进行免职处理,除了原有的批评教育、限期改正、责令作出检查、诫勉谈话、通报批评的责任追究方式外,增加了调整工作岗位、免职等组织处理和纪律处分的责任追究方式。这样规定是与今年初中央颁布实施的《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相衔接。按照规定,领导干部无正当理由不按时报告个人有关事项,不如实报告,隐瞒不报或者不按照组织答复意见办理的,属于违反廉政准则的行为,特别是隐瞒不报的行为,情节更为严重,应当视为违纪行为,理应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组织处理或者纪律处分。这说明了在我国反腐体系中,领导干部申报环节正在得到前所未有的强化,重心从打击腐败正在逐渐转向防止腐败。二是措施“配套”。要让领导干部“彻底”报告还得辅助措施及时“配套”。纪检和组织人事部门在执行这个《规定》前,先研究制定一个“保护规定”,本着教育为先、救人为主的原则,给领导干部特别是那些“有事”的领导干部一个“坦白从宽”的机会,即在执行《规定》的第一次报告时,规定一个最迟报告的时限,在此时限前报告的,除特别重大的情况外,一律从轻处理,超过这个时限报告或不报、瞒报、漏报的,一查发现从重、从快处理。第一报告后,以后每次报告都按《规定》执行,将个人事项报告制度化、规范化和常态化。另外,要制定严密的保密制度,不能借领导干部所报告的事项“生事”或“穿小鞋”,让领导干部们认识到,个人事项报告旨在提醒大家“别乱来”,不是搞“大鸣大放”,用“组织保护”把他们从“自我保护”中拉出来,让他们认识到不报告不如报告、迟报告不如早报告、隐晦报不如和盘报,帮他们走出因“那些事”造成的心理阴暗面,避免他们越走越远、越陷越深。此外,要着力“三个进一步”,进一步提升党政干部尤其是领导干部遵规守纪的自觉性;进一步加大党务政务公开的力度,以到位的党务政务公开营造不想腐败、不能腐败、不敢腐败的清正廉洁、务实为民的良好从政环境;进一步整合监督资源,充分发挥各种监督力量在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中的作用。三是加强监督。主要突出“两抓”。首先,抓好党内监督。第一提高党内监督意识,重在落实“三要”,即,要有监督动力,要有监督权力,要有监督能力。第二是完善监督体系,重在落实“四制”,即,坚持党的集体领导制度,加强党的组织监督制度,严格党内组织生活制度,完善民主评议领导干部制度。第三是发扬民主监督,重在落实“三督”,即,党组织的监督,党组织生活会的监督,党委会内部的监督。其次,抓好党外监督。第一要有群众监督制度,第二要发挥民主党派监督,第三要利用网络监督。网络监督是双刃剑,一方面,网络发挥了人民群众监督、民主监督的作用;另一方面也形成了“网络暴力”这样的问题,甚至现在也有受“网络黑社会”操纵,短期内形成压力的影响,背后有一个利益的链条在那里起作用。目前这样一个时期两个方面都能显现出来。有必要重视它,并采取具体的制度去完善它。特别要把一些基础性的制度建设好,要把这个基础夯实。这样网络的作用才能更好地发挥出来,否则,网络的作用也可能行之不远。

  (作者单位:中共泸溪县委组织部)

稿源:红网 作者:杨子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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