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张蕾 通讯员黄硕)乘客李先生在与公交司机刘师傅发生争吵时,被公交车碾掉了小脚趾。记者上午获悉,北京市公共交通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专线客运分公司近日被朝阳法院一审判决赔偿李先生2万余元,其中包括5000元精神损失。同时,法院对李先生未能冷静处理,谩骂司机等行为提出批评。
2009年11月14日下午,李先生乘坐731路公交车行至红领巾桥南站时,与司机刘师傅发生纠纷,李先生下车后被该车碾掉了小脚趾。
朝阳法院认为,刘师傅应当赔偿李先生的损失,因公交公司认可刘师傅是职务行为,因此赔偿责任应由公交公司承担。 J0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