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战高温 谁为他们做保障? 记者调查发现:高温作业的安全问题,目前处于无法可依、无监管责任人的“真空区”

http://www.sina.com.cn  2010年07月28日17:52  兰州晨报

  

战高温谁为他们做保障?
农民工冒着酷暑精心施工。本报首席记者 田蹊 摄

  兰州今夏的持续高温,不仅一次次挑战人们的耐热极限,也在“烤问”高温下作业的劳动者权益。高温条件下劳动者应该受到怎样的保护?究竟应该由谁来保障他们的权益?带着这样的问题,记者7月27日采访了相关政府部门,得到的答案着实令人失望:高温作业的安全问题,目前处于无法可依、无监管责任人的“真空区”。

  高温作业 劳动者应享有一定保障

  据了解,我国目前唯一一部针对高温酷暑条件下,如何调整单位和个人的生产生活或其他社会活动的法规,是1960年7月1日由卫生部、劳动部、全国总工会联合制定的《防暑降温措施暂行条例》。通读该《条例》可以看出,其适用范围仅限于工业、交通运输业及基本建设工地的高温作业和炎热季节的露天作业。对于高温作息则规定,高温作业和夏季露天作业,应有合理的劳动休息制度。

  2007年7月,卫生部、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等四部门联合下发通知,要求各地用人单位在高温天气期间,适当调整夏季高温作业劳动和休息制度,增加休息时间和减轻劳动强度,减少高温时段作业,确保劳动者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

  目前,我省执行的是1997年原省劳动厅、省财政厅联合下发的《关于切实做好夏季防暑降温工作的通知》。《通知》指出,合理安排高温期间的劳动力投放,适当调整高温、露天高空作业人员的作息时间和劳动强度,严格限制加班加点,保证工作和休息时间。

  机制缺失 高温津贴并未切实执行

  实际上,2007年,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等联合下发的通知中规定,用人单位不得因高温停止工作、缩短工作时间而扣除或降低劳动者工资。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在高温天气下(日最高气温达到35℃以上)露天工作以及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工作场所温度降低到33℃(不含)以下的,应向劳动者支付高温津贴。而我省1997年的夏季防暑降温有关通知中规定,高温作业工人每人每月45元;非高温作业工人每人每月40元;一般工作人员(含行政事业单位)每人每月35元,发放时间为7、8、9三个月。

  就在兰州高温持续的今夏,记者采访了长时间在高温环境下工作的交通协管员、建筑工人等劳动者,他们对自己在高温下工作的权益知之甚少,对他们来说高温津贴更是奢望。记者采访了解到,由于这些规定缺乏相应的处罚机制,并没有得到切实执行。那么,在高温条件下工作的劳动者权益究竟应该由谁来保障?

  职能空位 高温作业保护现“真空”

  7月27日,记者就此分别采访了安监、卫生和人社部门,他们的回答不尽相同——由于缺乏法律作为依据,以及多次的机构改革,高温作业的劳动保护出现了“真空”;从职责上看,三部门对此项工作都缺乏明确的管理职能。

  据介绍,建国以来,我国职业卫生监管职能发生了三次重大变化。第一阶段:自新中国成立到1998年,职业卫生监管主要由劳动部门负责;第二阶段:1998年,政府机构改革,将劳动部门承担的职业卫生监察职能,交由卫生部门承担;第三阶段: 2003年,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下发相关通知,将卫生部承担的作业场所职业卫生监督检查职责划到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形成了卫生部门和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分别行使监管权模式的“共治”局面。

  在我省2009年的机构改革中,省安监局有这样一项职能:“承担工矿商贸作业场所(煤矿作业场所除外)职业卫生监督检查责任,负责职业卫生安全许可证的颁发管理工作,组织查处职业危害事故和违法违规行为。”同时,省卫生厅也有一项这样的职能:“指导规范卫生行政执法工作,按照职责分工负责职业卫生、环境卫生的监督管理……”

  “虽说高温作业应该是职业卫生的一部分内容,但在几次政府机构改革的过程中‘遗漏’了它,出现了空位现象,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中并没有对高温下劳动保护作出明确界定,因此无法可依、无章可循。”安监部门一名工作人员坦言,“要真正保护劳动者在高温条件下的权益,就要先解决政府在职能转变过程中出现的这个空位现象。”

  记者在采访中还了解到,按照我国相关法律法规,高温下工作中暑属工伤。但除非职业病防治部门认定已患有因中暑而导致的职业病,否则劳动保障部门很难介入,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和卫生部门也不好介入。由此可以看出,卫生部门的“有法无权”与安监部门的“有权无法”出现了作业场所职业卫生的政府监管缺位。

  本报记者 田玥 见习记者 薛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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