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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端通缉记者,损害舆论监督

http://www.sina.com.cn  2010年07月29日01:38  红网

  27日,一则有关“经济观察报记者因报道上市公司关联交易内幕遭全国通缉”的微博消息引爆网络。发帖者称,《经济观察报》记者仇子明因为报道了上市公司凯恩公司(002012)关联交易内幕,遭到凯恩公司所在地浙江丽水遂昌县公安局网上通缉。目前,被通缉的记者四处求援,工作陷入停滞。(7月28日《南方网》)

  遂昌县公安局以“损害公司商业信誉罪”对仇子明进行了网络通缉,然而,这一行为却存在着诸多令人不解之处。

  首先,据律师所说,损害企业商业信誉罪的构成要件是捏造事实,导致企业蒙受重大损失。可是仇子明对于上市公司关联交易内幕的报道是经过报社严格的“三审”流程后,在不存在任何问题的情况下刊出的,而且是在《经济观察报》这样正规的报纸和官方网站刊出的。并且据《经济观察报》的律师讲报道证据获取非常扎实。但是,如此的报道怎么就成了捏造事实了呢?

  其次,仇子明是《经济观察报》的记者,他的采访行为是自己的职务所要求的。而且,他的报道是经过《经济观察报》的审核后刊登的。如果是报道有误要追求责任的话,那么首先要找的也应该是《经济观察报》。但是,遂昌县公安局没有追究刊登报道的报纸的责任却直接在网上通缉报道的记者,如此违背常理的行为,令人浮想联翩。

  再次,对于通缉令的发布法律有明文的规定:“被通缉的对象仅限于依法应当逮捕而在逃的犯罪嫌疑人,包括依法应当逮捕而在逃的和已被逮捕但在羁押期间逃跑的犯罪嫌疑人。”据新闻报道看,仇子明的报道行为不存在触犯法律的行为。换句话说,就算是公安局怀疑某人有犯罪嫌疑,那么首先也应该对其进行传唤,在其不执行而逃逸的情况下再对其通缉。这才符合法律的规定。而遂昌县公安局不经传唤直接发布全国通缉令的行为,也存在着违法的嫌疑。

  众所周知,记者被列入了高危行业。我们经常从报道中看到记者采访被拦截、记者采访被打的消息,现在又出现了记者因采访被通缉。记者之所以遭受这一切,无非是因为记者揭露的是社会的阴暗面,从而损害了某些人的利益。而记者对于社会阴暗面的揭露则是民众知情权赋予的权利。社会的公平公正就是通过记者对阴暗面的曝光,通过社会舆论对各种社会问题的监督中逐渐树立起来的。遂昌县公安局对记者通缉背后的真正原因不得而知,然而,作为执法机关的公安局对一个记者发出了如此不合情理与法律的通缉,这无疑是对舆论监督的损害。

稿源:红网 作者:映红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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