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治理权力滥用少不得自下而上维权

http://www.sina.com.cn  2010年07月29日01:42  红网

  日前,公安部下发通知,要求各地公安机关在查处卖淫嫖娼违法犯罪活动时,要坚决制止游街示众等有损违法人员人格尊严的做法。从字面表述理解,这一通知精神,值得充分肯定。

  这一通知的进步意义,不仅在于亡羊补牢,以“坚决制止”这样的字眼,试图遏制多年屡禁不止的恶劣做法继续发生。其更重要的意义则在于,点出了游街示众等做法的本质是“轻视保障人权”,要求执法“要充分尊重和保障人权”。

  制止游街示众,此次通知并不是第一次。远则1984年11月21日,中共中央宣传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严防反动报刊利用我处决犯人进行造谣诬蔑的通知》,1986年7月24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执行死刑严禁游街示众的通知》,1988年6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坚决制止将已决犯、未决犯游街示众的通知》,近则有2007年,两高发通知:禁止游街示众或者其他有辱被执行人人格的行为(见第48条),可谓三令五申。而且,此次公安部通知中定性为“执法方式严重违反国家规定”的行为,早在1988年通知中,就被明确指出“这种做法是违法的”。20年前的各个通知,立足点是游街示众“在国内外造成很坏的影响”、“对外造成不良影响”、“反动报刊利用我处决犯人进行造谣诬蔑”,功利判断强于价值判断,如今点出“保障人权”,进步明显。立足点不同,实现目标的途径和形式也就不同。

  基于保障人权的出发点不仅适用于通知本身所指领域。公权力滥用对人权的损害,是一个人类共同面对的难题。在解决问题的过程中,有一些已经公认的有益经验,也有一些公认的沉痛教训。

  教训之一,就是一个权力主体所犯的错误,不能完全指望靠它系统内部的自行约束来减少。一个系统内部的纠偏和约束,具有很多局限。即使是由一群最聪明最正直的人来主持这种内部约束,也很难摆脱这种局限。比如说,主持内部约束与纠偏的人,永远不可能像每个被伤害的人一样理解伤害的程度,所谓“感同身受”,只能是想当然罢了。

  从之前的历史看,权力系统内部的纠偏、自上而下的约束,不管出于自觉自愿还是迫于外部压力做做样子,至少在形式上一直存在。但最糟糕的个人基本权利被损害的记录,也往往发生在这种内部纠偏与约束最密集的时候。很简单,权力能与之则亦能取之。什么情况下是正常执法,什么情况下是权力滥用,什么情况是“过火”,什么情况是“坚决”,若阐释权、判断权全在一端,就很难保证一直客观、公允。抓错了,打错了,甚至酿成“冤假错案”,最后无非是“委屈了”,“平反昭雪”,实现了迟来的然而究竟来了的正义。但在这个过程中,小则个人权益受损,重则千百人头落地。说亡羊补牢,可是对每个人来说,很多损失是永不能弥补与赔偿的。

  而人类历史上人权状况最糟糕的时代,无疑也都是对个人基本权利缺少足够敬畏的时代。所以,在那样的时代里,有人可以在无上正义的口号下对另一些人滥用暴力,但时势变迁,也一样可能被踩倒打倒,陷入万劫不复——有些情况下,即使身居高位,即使挥舞《宪法》,也无法保护自己。无他,若法制只服从于自上而下的内部约束,而并不诚服于个人权利的维护,这就是必然结果。

  公安部此次的通知,点出“保障人权”的同时,也为制止权力滥用指出了另一条必由之路,这就是权利主体不仅要坚决实施系统内的、自上而下的约束,同时,也要鼓励基于法治的、自下而上的个人维权。并且,这两者的关系,不是矛盾的、非此即彼的,至少是并行不悖的,是互补的——这种互补,也不是互不可缺。在一个已经时时以保障普通人权利为至上准则的法治社会,可能根本不需要权力系统内部频频纠偏,每个受害者都径直通过正常的司法途径为自己讨说法、争权益,盐从哪儿咸醋打哪儿酸,自有法律为他出头。“保障人权”才是终极目的,“执行法律”只是器具,而非相反。只要法外无“法”,滥用权力者不被特殊照顾,自然也就不必法外施教。或者说,理论上,在一个健康的法治环境中,如果个人维权得以张扬和保障,法律条文都得到执法者的严格遵守,原本是不必再三令五申,也能令行禁止的。

稿源:红网 作者:宋金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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